粤环函〔2007〕741号
关于调整深圳市大铲湾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意见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
转来省政府领导对深圳市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大铲湾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深府〔2007〕84号)的批示收悉。我局按批示要求补充征求了省经贸委、交通厅、建设厅、旅游局等部门的意见,于8月11日召集有关专家对调整方案进行了评审论证,并要求深圳市根据省领导批示和专家意见对《深圳市大铲湾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的有关内容和调整方案做了补充修改。经研究,审核意见如下:
一、专家经评审论证认为深圳市对大铲湾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进行局部调整是必要的,但应尽量减少调整范围,调整后四类水质目标应限制在规划的港口区港池内(附件一)。深圳市根据专家意见对调整方案做了修正,原申请调整的功能区序号610维持不变,根据港口建设规划需要,调整方案变更为只调整功能区序号611中9.1公里长的岸段范围。
二、省经贸委、交通厅、旅游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对调整方案无不同意见(附件二)。
三、根据拟调整近岸海域的功能、水质现状和深圳市大铲湾港口规划建设的需要,我局原则同意深圳市重新提出的调整方案。大铲湾近岸海域调整后的环境功能区划表如下:
深圳市大铲湾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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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号 |
行政区 |
功能区名称 |
范围 |
宽度
(km) |
长度
(km) |
主要
功能 |
水质
目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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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A |
深圳市 |
南头关界-西乡港口功能区 |
南头关界至西乡 |
3.0 |
9.1 |
港口 |
三 |
沿岸1.2km范围内的港池执行四类水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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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B |
西乡-东宝河口三类功能区 |
西乡至东宝河口 |
3.0 |
32.6 |
一般工业用水、滨海风景旅游、水产养殖 |
三 |
其中有毒有害物质及石油类执行二类标准 |
四、深圳市须加强大铲湾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后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可研报告》提出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措施,大铲湾港区工程建设必须采取严格污染控制措施,确保调整后的海水水质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到目标要求。
附件: 附件1.《深圳市大铲湾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2.省经贸委等部门意见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孔庆安,联系电话:875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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