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函〔2007〕2号
关于对惠州市局部调整大亚湾近岸海域
环境功能区划意见的函
惠州市人民政府:
省府办公厅转来你府《关于局部调整大亚湾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惠府〔2006〕47号)及你府报来《惠州市炼油项目成品油码头段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函复如下:
一、为保障大亚湾石化区重点项目的顺利进行,合理保护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原则同意《可研报告》提出的调整方案,其中506C水质目标调整为三类,港池作业区范围作为混合区按四类水质管理。大亚湾部分近岸海域调整后的环境功能区划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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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号 |
行政区 |
功能区名称 |
范围 |
宽度
(km) |
长度
(km) |
主要功能 |
水质
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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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A |
惠州市 |
大亚湾北部二类功能区 |
巽寮南侧响浪角~石化区东侧 |
2.5 |
10.8 |
水产资源保护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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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B |
大亚湾石化区东三类功能区 |
石化区东侧~东联杂货码头东侧 |
2.5 |
3.0 |
工业用海 |
三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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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C |
大亚湾东联码头功能区 |
东联杂货码头东侧~中海油码头西侧 |
2.5 |
3.3 |
港口、码头 |
三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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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D |
白寿湾东三类功能区 |
中海油码头西侧~白寿湾东侧 |
2.5 |
3.5 |
工业用海 |
三类 |
(注:*港池作业区范围按四类水质管理)
二、你市须进一步加强大亚湾石化工业区近岸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可研报告》提出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措施和保护对策建议,确保调整后的海水水质和近岸海域的环境功能区达到目标要求。
二○○七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海域 区划 意见 函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省政府办公厅,省交通厅、
省海洋与渔业局,惠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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