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函〔2006〕1738号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征求对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珠江口)意见的函》(粤海渔(办)〔2006〕32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珠江口)的内容方案应充分考虑与涉海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并与广东省及沿海地区相关规划,如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港口规划、“九大”产业规划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相协调。
二、区划水质保护目标须与《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相衔接,避免两个功能区划的冲突。该区划“海洋功能区登记表”管理要求中有些区域明确了水质保护要求,有些没有,建议统一。
三、请用科学术语、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标准描述海域水质污染状况。如“珠江口海域(4000平方公里海域面积)95%海水被重度污染”,这里的重度污染是指何种标准,是否与实际状况相符。
用海项目不一定就是海洋工程,第32页“用海项目必须通过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应更改为“用海项目必须通过海域使用论证和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33页“海域环境保护”建议增加环境预警机制的具体内容,增加对海洋保护区、特殊利用区(排污区、倾倒区)及其周边水质的监控要求。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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