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函〔2006〕770号
关于对国家海洋局组织编制《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
(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
你厅转来国家海洋局《关于征求对〈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海环字办〔2006〕21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应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参与编制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
二、为控制河口污染,改善海洋环境质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省政府要求,省环保局2003年牵头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碧海行动计划》,省政府已于2005年1月批准实施。该《计划》已将珠江河口及毗邻海域列为治理的重点。
三、国家环保总局正在组织编制《珠江口及毗邻海域碧海行动计划》。国家海洋局组织编制的《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有关广东海域的内容与国家环保总局和我省已经组织开展实施的相关工作重复,建议该规划工作避免重复和资源浪费。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孔庆安,联系电话:8753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