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的规定,我局于2003年11月19日组织专家对广东湛江港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该公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2、该公司依法领取了排污许可证,能够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3、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
4、该公司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5、该公司固体废弃物处置率达到100%。
本环境保护核查结果公示期10天(2003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对此核查结果持有异议者,可向核查受理单位反映或投诉。公示期结束,若无异议,我局将按核查结果对广东湛江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环境保护情况核查意见。
核查受理单位:广东省环保局监督管理处
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35号 邮政编码:510045
联系电话:(020)83134681 83551253
Email:hbjdc@1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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