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依据
环境现场监察的工作依据为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
二、工作机构
省环境监察总队、省东深水质保护监理站及其他受省环境保护局委托的机构根据委托权限负责环境现场监察。
三、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环保局的委托权限,依法对省控重点污染源、省重点行业污染源、省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直接征收排污费的排污单位等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2.参与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3.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四、监察范围
1.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情况;
2.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3.履行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4.污染物产生、排放及转移情况;
5.污染防治设施运转和管理情况;
6.排污许可证情况;
7.排污申报登记情况和排污费缴纳情况;
8.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情况;
9.生态保护和生态破坏情况;
10.群众投诉反映的污染问题;
11.其他需要进行现场监察的情况。
五、现场监察程序
(一)监察计划
1.省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处、污染控制处等部门提供有关污染源、建设项目审批、验收、限期治理、排污申报登记的名录及情况。
2.环境保护监察机构根据上述资料分列辖区内的重点和一般监察名录并建立档案,制定现场监察计划,确定各类污染源的检查频率和检查方式。
3.根据现场监察计划实施现场检查。
(二)现场检查
1.检查人员
参加现场检查的人员须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现场检查小组。现场检查前,必须准备充足的现场检查设备和器械。现场检查时,须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检查内容
(1)工况检查:生产和工艺情况,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2)环境保护情况检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包括环保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检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三同时”申报、审批、执行情况;检查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批、执行情况;检查限期治理项目执行情况;检查排污口及规范化整治情况;污染物排入环境的概况。
(3)询问调查:询问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听取污染源单位负责人的介绍。
3.检查处置
正常: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填写《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督管理现场检查笔录》。
异常:现场取证,包括制作询问笔录、拍照、摄像;必要时通知监测站取样监测,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违法行为,填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填写《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交省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处;有异常排污的,追缴排污费。
4.定期复查
对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并处置的,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5.总结归档
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六、标准文书
1.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督管理现场检查笔录(见《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程序》标准文书(四))
2.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见《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程序》标准文书(五))
3.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见《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程序》标准文书(一))
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见《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程序》标准文书(十四))
5.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见《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程序》标准文书(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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