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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时间:2005-10-09 10:33:00    文章来源:
 
一、管理依据 

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除行政事业经费以外由省环境保护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安排的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资金。其管理依据为《广东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试行)》。

二、工作机构 

规划财务处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各自的职能配合规划财务处做好该项工作。

局专项资金会审小组负责审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指导有关处室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在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受理有关单位的申请,并对申报的资料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局专项资金会审小组审定;对申请单位的资金申请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项目的效益进行跟踪等。

四、专项资金补助的受理范围及管理原则 

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列入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重点项目,主要包括江河的综合整治、工业污染防治、生活污水处理、环境能力建设等。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归口统一管理的原则。

五、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申请项目按各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填写申请表,并附上所需的附件材料。

市政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和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的污染治理项目须附的材料包括已经项目设立审批部门同意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自筹资金证明书等材料。

其他工业污染源治理、技改、综合利用等项目需附的材料包括审批部门同意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建议书、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自筹资金证明书等材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工程初步设计方案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市政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和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的污染治理项目的自筹资金证明书须由当地财政部门出具;其他工业污染源治理、技改、综合利用等项目的自筹资金证明书由当地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

污染防治项目、环保技术示范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和省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必须经有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评估,并在申报时一并附上有关材料。

六、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省直主管部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自筹资金落实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或省直主管部门于当年 4 月底前将本年度全市或行业的专项资金年度计划,连同项目申请表、附件材料等按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细则要求上报省环境保护局规划财务处一式三份。对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和越级上报的材料不予受理,并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

七、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各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材料按业务内容分类由有关业务处(室)归口初审,提出初步计划,由规划财务处审核、平衡,经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查后征求省财政厅或有关部门主管处(室)意见后提交局专项资金会审小组审定,会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报批 ( 审批 ) 。专项资金一般每年审批一次。

八、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省级项目的资金由省财政部门划拨给项目主管部门,再由项目主管部门转拨给项目承担单位;市、县项目由省财政部门相应追加有关市、县当年财政预算支出指标,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拨给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

九、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

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按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细则等要求,将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环境保护局有关业务处(室),有关业务处(室)于次年 2 月份将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规划财务处,由规划财务处汇总后报局领导,并送省财政厅或有关部门。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流程图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审批流程图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拨付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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