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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1-04 18:32:12    文章来源: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工作自开展以来,在全国城市中引起了很大反响,对推动城市政府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执行情况来看,考核创模工作的指标体系基本反映了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程度,对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和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家对城市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考核创模工作的一些指标相对滞后。因此在确保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同时,必须提高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考核要求,确保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典型和表率作用,同时促进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一步提高水平。

 我国西部部分城市已在积极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将对引导西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考虑到西部城市特殊的地理、气候特征,以及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速度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为推动西部创模活动的开展,在创模工作中对西部城市实施分类指导。

 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中的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空气污染指数API”“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等项指标进行了调整,同时增设了中小学校环境教育普及率指标(详见附件)。

 请已命名和正在开展创模以及准备开展创模工作的城市,对照指标要求,认真分析本地情况,抓紧制定整改计划和创模工作规划及计划,确保创模工作产生实效,进一步推进我国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调整后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自200371起开始实行。

○○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1、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调整方案);
  2、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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