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广东环境保护 > 法律和标准 > 环境标准 > 大气环境 > 大气移动源污染物排放标准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
发布时间:2005-10-17 08:30:00    文章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保护环境,防治装用压燃式及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第Ⅲ、Ⅳ、Ⅴ阶段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以及装用以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机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其车辆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符合性检查。

若装备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N1和M2类车辆已经按照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的规定进行了型式核准,则其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pdf


 
相关新闻  
打印本稿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开发维护: Copyright © 2007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
| 关于本网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管理员信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