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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7-10-17 09:00:00    文章来源:
 
 

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7〕304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公立卫生医疗机构排污费及其减免问题的请示》(豫环文〔20072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200371颁布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第四条规定: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不含其所办企业)等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规定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其中,未列明对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免缴排污费。第二十五条规定: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对公立医疗机构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应当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78号)的规定,公立医疗机构不属于排污费的免缴对象。

 

○○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公立医疗机构 排污费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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