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依据
省“绿色社区”申报与验收的工作依据为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的通知》;省环境保护局、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的通知》。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省环境保护局、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广东省创建绿色社区指导委员会,负责省“绿色社区”的考核验收与命名,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宣传教育中心,负责申报省“绿色社区”验收中的日常具体工作和组织协调。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
1.凡申报省“绿色社区”的,由申报单位向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组成的创建绿色社区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2.各地级以上市创建绿色社区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照评估标准对“绿色社区”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填写推荐表,报省创建绿色社区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推荐报告须附下列材料:
(1)省“绿色社区”推荐表;
(2)创建省“绿色社区”工作总结;
(3)有关创建省“绿色社区”文件、照片等材料。
(二)考核验收
1.省创建绿色社区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省创建绿色社区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验收,提出考核意见。
(三)审批与命名
1.考核小组将考核意见提交省创建绿色社区指导委员会审议,审定通过验收的单位名单。
2.由省创建绿色社区指导委员会命名省“绿色社区”,颁发牌匾及证书。
(四)复查
对被命名为省“绿色社区”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检查一次,期间还进行抽查、复查。抽查不及格的,限期整改;复查不合格的,撤销命名。
(五)评选周期
广东省“绿色社区”每两年评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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