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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申报与验收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06-04-17 10:58:23    文章来源:
 

  一、工作依据

  省“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申报与验收的工作依据为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年-2010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活动的通知》。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省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环境保护局三部门联合组成。主要负责省“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考核验收与命名。

  省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环境保护局分别派员参加,具体负责申报验收中的日常工作和组织协调。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

  1.凡申报省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必须是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由申报单位向各地级以上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环保局联合组成的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各地级以上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省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评估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填写推荐表,报省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报告须附下列材料:

  (1)省“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推荐表;

  (2)创建省“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工作总结;

  (3)省“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自评达标情况表;

  (4)有关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文件、照片等材料。

  (二)考核验收

  1.省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省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验收,提出考核意见。

  (三)审批与命名

  1.省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意见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定通过验收的单位名单。

  2.由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环境保护局共同命名省“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并颁发牌匾。

  (四)复查

  1.对被命名为省“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退步,不符合条件的,所在地创建绿色学校  领导小组可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不能落实的,由地级以上市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报请省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取消其称号。

  2.地级以上市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一次对辖区的省“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进行复查,省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进行抽查。

  (五)评选周期

  广东省“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每两年评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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