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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示范村(镇、场、园)申报与验收程序
发布时间:2006-04-17 14:47:42    文章来源:
 

  一、工作依据

  广东省生态示范村(镇、场、园)申报与验收的工作依据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环然1995〕44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创建广东省生态示范村(镇、场、园)、活动的通知》(粤环然1999〕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示范区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的通知》(粤环2001〕91号),《关于修订广东省生态示范区申报验收工作程序的通知》(粤环函2003〕804号),《关于规范广东省生态示范区申报材料的通知》(粤环办2004〕42号)、《关于对广东省生态示范区指标体系中有关内容的通知》(粤环函2005〕522号)。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省生态示范村(镇、场、园)的审定与命名。科技处负责组织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发动、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省环境技术中心负责省生态示范村(镇、场、园)申报考核验收。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

  1.拟申报的单位对照《广东省生态示范区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粤环函2005〕522号附件)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由其政府或领导机构向所在县(市、区)环保局申报,并附下列申报材料:

  (1)申报函

  (2)创建工作情况总结

  (3)考核指标达标情况对照表

  (4)有关指标达标情况证明材料

  (5)生态建设规划

  2.县(市、区)环保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初评,符合条件的向地级及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推荐。

  3.地级及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对辖区申报广东省生态示范镇、生态示范场(综合性农场等)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加署意见,于9月底前送省环境保护局。

  (二)考核验收

  1.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本区内申报生态示范村、生态示范园(所、园区、公园、庄园、基地、场等)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并向省环境保护局提交考核验收报告(10月底前);省环境保护局委托省环境技术中心负责审核,需要时可进行抽检。

  2.省环境技术中心负责对申报生态示范镇、生态示范场(综合性农场等)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并向省环境保护局提交考核验收报告(10月底前)。

  (三)公示

  省环境保护局根据省环境技术中心提交的审核和考核验收报告,经局务会议审定,对拟命名的申报单位在“广东环保”公众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由省环境保护局转达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到现场核实,并把结果报省环境保护局,或由省环境保护局视情组织现场核实。

  (四)命名

  拟命名的申报单位,经公示后符合以下情况的,以“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的名义命名和颁发牌匾。

  1.群众无反映存在问题;

  2.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核实与实际不符;

  3.申报单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进,并经组织核实的单位确认在1个月内可取得明显效果。

  (五)复检

  对被命名的各类广东省生态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市、县级环保局对辖区的生态示范村(镇、场、园)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检,省环境保护局不定期抽检,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改进,逾期不达标的取消其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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