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订并监督实施大气、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规章、政策和规范。
(2)组织编制并实施大气、固体废物等环境保护规划;拟定大气、噪声专项环境功能区划。
(3)监督管理全省大气、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组织实施相关的环境管理制度。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建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制度,负责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资质核准;负责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固体废物经营处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以及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行政许可;协助建立固体废物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对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进行初审,协助国家开展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登记工作。
(4)协调解决重大和跨区域的大气、固体废物、化学品等环境污染问题。
(5)参与反生化恐怖袭击工作。
(6)负责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7)承办厅党组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