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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
 


处 长  刘奕玲
 
副处长  朱经发   

 

1)拟订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

2)负责编制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规划;拟定生态功能区划(专项)。

3综合管理农村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4)组织评估全省生态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生态补偿工作。

5)负责全省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牵头组织生物物种资源(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7协调解决重大和跨区域的生态环境纠纷。

8)承办厅党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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