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国家和省核事故应急和预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制定并实施我省核应急预案及核电厂外应急计划,组织核事故应急演习。
(2)承担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参与调解核事故应急及预防的纠纷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反核恐怖袭击应急工作;负责粤港核应急合作及辐射测量对比工作。
(3)协助国家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及核电站选址规划、建造等各阶段相关文件的审查;审查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审核设立和取消限制发展区的申请,并检查实施。
(4)负责省核应急指挥中心的运行维护管理;建立核设施安全及生产运行数据库和监督网络。
(5)负责协调联络核电站有关工作,监督核电站周边辐射环境本底调查。
(6)承担省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7)指导核电站所在地的核应急工作。
(8)承办厅党组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