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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省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参与全省重大或跨地级市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处理。承办重大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协助调查跨省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4.负责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广东省环保局批准的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省级限期治理项目的现场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6.对现场检查及调查中发现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7.指导、协调全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并进行稽查。开展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8.参与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9.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10.负责组织全省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市县环境监察部门的能力建设,总结、推广全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11.参与地方法规、规章及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12.完成省环境保护局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东江监察局职能
负责监督、检查、协调东江流域和东深供水工程水污染防治工作以及东江流域重大或跨市的水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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