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监督管理辐射环境及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2)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转移的审批和备案。
(3)负责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竣工验收及其日常监管。
(4)负责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中辐射环境和含放射性核素的废渣处理处置专章的审查、验收及其日常监督。
(5)负责高等级公路和轨道交通辐射环境专章的审查、验收及其日常监督。
(6)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
(7)协调解决重大和跨区域的辐射环境污染问题;负责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
(8)参与反辐射恐怖袭击和核电事故应急工作。
(9)承办厅党组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