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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浊度在线仪
4.3.8.1 术语
a. 试样 指导入自动分析仪的废水。
b. 透过散射方式 在光线照射试样时,通过观测透过光与由悬浮物质导致的散射光(一般是前方散射光)的强度比来测定浊度的方式。
c. 表面散射方式 在光线从稳定溢流试样池水面斜上方照射时,通过观测散射光(一般是后方散射光)的强度比来测定浊度的方式。
d. 采水方式 指采用泵等采集试样并将其送入自动分析仪进行测定的方式。
e. 浸渍方式 指将自动分析仪探头部分浸入试样中直接测定的方式,特别是指不需采样流路的方式。
f. 度 利用硫酸配制标准液来测定的浊度单位。
g. 零点漂移 指采用本规范中规定的零点校正液为试样连续测试,自动分析仪的指示值在一定时间内变化的大小相对于量程的百分率。
h. 量程漂移 指采用本规范中规定的量程校正液为试样连续测试,相对于自动分析仪的测定量程,仪器指示值在一定时间内变化的大小相对于量程的百分率。
i. 平均无故障连续运行时间 指自动分析仪在检验期间的总运行时间(小时)与发生故障次数(次)的比值,以“MTBF”表示,单位为:h/次。
4.3.8.2 仪器性能
系统具有设定、校对、断电保护、来电恢复、故障报警功能,以及时间、参数显示功能,包括年、月、日和时、分以及测量值等。
4.3.8.3 仪器构造
浊度自动分析仪的构成应有采样单元、检测单元,显示记录、数据处理、信号传输等单元。自动分析仪应配置试样池清洗装置和自动采水等装置。
a. 测量单元:由检测器、信号转换器构成。采水方式的检测器无论是透过散射方式,还是表面散射方式,均应具有导入试样的试样池;浸渍方式的检测器应具有可将检测器直接插入试样中测定的构造。信号转换器应将测量信号转换成电信号并以统一的方式输出,必要时,应具有对光源波动补偿、光源开启时的电源稳压、有色试样的补偿、输出的非直线性的补偿等计算功能。
b. 显示记录单元:具有将浊度值以等分刻度、数字形式显示记录、打印下来的功能。测定值按比例转换成直流电压或电流输出的功能,或具有将测定值显示或记录下来的功能。
4.3.8.4 技术指标
仪器主要技术指标详见表7。
表7 仪器分析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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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技术指标 |
试验方法 |
|
重复性误差 |
±5% |
7.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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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漂移 |
±3% |
|
量程漂移 |
±5% |
|
线性误差 |
±5% |
|
电压稳定性 |
±3%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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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缘阻抗 |
5MΩ以上 |
|
MTBF |
≥720h/次 |
|
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
相对误差小于《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方法》(第二版)附表3允许的相对误差 |
4.3.9 总有机碳(TOC)在线仪
4.3.9.1 术语
a. 试样 指导入自动分析仪的废水。
b. 校正液 为了获得与试样总磷浓度相同的指示值所配制的校正液,有以下几种。
① 零点校正液
② 量程校正液
c. 零点漂移 指采用本规范中规定的零点校正液为试样连续测试,自动分析仪的指示值在一定时间内变化的大小。
d. 量程漂移 指采用本规范中规定的量程校正液为试样连续测试,相对于自动分析仪的测定量程,仪器指示值在一定时间内变化的大小。
e. 间歇式 指将除去无机碳以后的试样以一定的时间间隔导入反应检测单元的方式。
f. 连续式 指将除去无机碳以后的试样以一定的流量导入反应检测单元的方式。
g. 平均无故障连续运行时间 指自动分析仪在检验期间的总运行时间(小时)与发生故障次数(次)的比值,以“MTBF”表示,单位为:h/次。
h. 响应时间(T90):从零点校正液移入量程标准液至达到量程校正液90%所需的时间。
4.3.9.2 仪器性能
a. 系统具有设定、校对和显示时间功能,包括年、月、日和时、分。
b. 当系统意外且再度上电时,系统能自动排出断电前正在测定的试样和试剂、自动清洗各通道、自动复位到重新开始测定的状态。
c. 当试样或试剂不能导入反应器时,系统能报警并显示故障内容。同时停止运行直至系统被重新启动。
4.3.9.3 仪器构造
TOC自动分析仪的构成应包括试样导入单元、无机碳除去单元、反应器单元、检测单元、以及显示记录、数据处理、信号传输等单元。
a. 试样导入单元:由试样、试剂导入管,试样、试剂计量器组成,应由不被试样、试剂侵蚀的塑料、玻璃、橡胶等材质构成,计量器能准确计量。
b. 无机碳除去单元:指以CO2形式除去试样中的无机碳部分。由加入一定量的酸,搅拌,曝气等结构组成。
c. 反应检测单元:指将除去无机碳后的试样以一定量或一定流量导入,将TOC转化成CO2定量测定的部分。由载气供给器,注入器,氧化反应器,气液分离器以及检测器组成。载气采用空气或氮气,以空气为载气时,必须具有除去CO2的空气精制装置;以氮气为载气时,在供给器和氧化反应器之间应设置氧气混入机构。注入器分间歇式和连续式两种,但都应具有可利用该单元导入零点校正液、量程校正液等的构造。
d. 显示记录单元:具有将测定值按比例转换成直流电压或电流输出的功能,或具有将测定值显示或记录下来的功能。
4.3.9.4 技术指标
仪器主要技术指标详见表8。
表8 仪器分析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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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技术指标 |
试验方法 |
|
测量范围 |
0~50mg/L |
7.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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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性误差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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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漂移 |
±5% |
|
量程漂移 |
±5% |
|
直线性 |
±5% |
|
电压稳定性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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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缘阻抗 |
20MΩ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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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BF |
≥720h/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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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
相对误差小于《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方法》(第二版)附表3允许的相对误差 |
|
响应时间 |
间歇式:5min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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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式:15 min以内 |
5.1.1按照废水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要求,合理安排排污口的整治土建、监测室的施工装修、排水沟的设置、专用电话线(数据传输通道)的架设、配电以及空调等。监测专用房必须大于5M2。
5.1.2废水 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安装位置应避开腐蚀性气体、较强电磁干扰的电器设备和振动。房间内环境应清洁、通风、干燥、空气相对湿度≤85%,并安装空调(保证仪器工作的环境温度为0~40℃)。
5.1.3 连续排放监测系统使用的电源为照明用电和电压稳定的工业用电,并安全接地。
5.1.4 监测传感器或采样系统到一次分析仪器或数据采集/控制仪的信号传输距离应尽可能缩短,随机所带的三芯电源要可靠接地。
5.1.5 监测房室内管线、分析仪器设备应和配电柜、仪表柜等保持一定的距离,房内应设立相应的设备和空间以用于准备工作以及定期的清洗工作。
5.1.6 连续排放监测系统装置内具有加热源的,安装必须避开易燃物,严禁烟火和不通风的封闭的场所。
5.1.7监测用房与监视传感器、废水采样系统及其废水连接管道的距离要尽可能短(以便更能实时监测废水的变化)。
5.2.1 点位的设置原则
5.2.1.1 一类污染物采样点设置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二类污染物采样点设置在排污单位的总排口。
5.2.1.2 在废水外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设置监测点位前,必须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为便于流量测量,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污口也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
5.2.1.3 当废水有多个外排口时,应将多个排口归为一个排口;如因地形地貌等影响不能归为一个排口时,必须按要求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并报主管市环保局确认后,在每一个废水外排口安装一套废水监测系统。
5.2.1.4 采样点设置必须能够满足污水测流、自动采样监测和参比方法采样监测,排污口上溯必须一段底壁平滑且长度10m左右的平直明渠。
5.2.2 点位设置 省重点污染源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确定采样点位,并报省环保局确认;非省重点污染源由各市环境监测站确定采样点位并报主管环保局确认。
5.2.3 点位的管理
5.2.3.1 采样点处必须设置明显标志。采样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标志内容包括点位名称、编号、排污去向、主要污染因子等。排污口按GB15562.1要求设置。
5.2.3.2 经确定的采样点必须建立采样点管理档案,内容包括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和编号,采样点测流装置,排污规律和排污去向,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等。
5.2.3.3 排污单位必须加强采样点位的日常管理。经确认的采样点是法定排污监测点,如因生产工艺或其他原因需变更时,必须按5.3的要求从新确认,排污单位必须经常进行排污口的清障、疏通及日常管理和维护。
5.3.1 视传感器与数据采集/控制仪连线应通过电缆连接,电缆应加护管辅在地下或空中架设,空中架设电缆应附着在固定牢靠的导轨上。
5.3.2 电流传感器安装时要把用电设施的主线穿过传感器,在无法安装电流传感器的情况下,可以在设备控制开关和控制继电器上选择一个可以表示设备开关的无源触点。
5.3.3 传感器所有的通讯电缆及接口必须作防水、防腐处理。
5.4.1 为保证所采水样的代表性,采样系统应设在废水流路中央的水流稳定断面,采水部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以减少采水部前端的堵塞)。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含石油类的废水采样位置一般要设置在测流堰跌水处或巴歇尔槽出水,且在水面至水面下5cm~30cm处;在测流堰跌水处,或使排水形成水跃,采集混匀的水样。受悬浮物影响较大的监测项目,自动采样时应在排污渠(道、沟)水面下5cm,距渠(道、沟)边和水路中心点的1/2处采样。同时在同一个断面上应设置人工采样口,以便做对比试验,保证数据的正确性。
5.4.2 废水采样系统的构造必须保障在75℃以下能工作或不至于被损坏,有必要的防腐、防高温设施。
5.4.3 采样系统的管路设计必须有远程自动清洗功能。
5.4.4 采样系统的安装应便于采样泵的安置及维护。
5.4.5 采样泵对水质参数影响小,使用寿命长,易维护。
5.4.6 采样系统有条件必须采用双泵双管路设计,可实现自动反冲,清洗功能,防止泥沙沉积及藻类生成。若没有双泵双管路设计,必须修改采样系统,在满足5.3.3条基础上,具有自动清洗功能。
5.4.7 采样管路应采用优质的硬质PVC或PPR管材,具有很强的防腐能力,对水质没有影响。严禁使用软管做采样管路。
5.4.8 采样系统及仪表应设有快速回路(溢流回落)装置。
与测量废水污染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法比对时的参比方法均应选择国家认可的现行标准分析方法,方法标准参见本规范第1.2条。
参比方法与测量废水污染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法比对时,每套连续监测系统均要设置1个参比方法采样点,位于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探头30cm区域内,采样位置不与废水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测定位置重合,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选择在尽可能靠近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探头的区域内。采样位置与GB12997-91、GB12998-91中规定相同。注意避免粗大漂浮物进入。
7.1.1 调试
7.1.1.1 现场完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安装、初调后,使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投入运行,运行调试时间不少于168小时。
7.1.1.2 调试期间除检测仪器零点和量程校准的时间外,不允许计划外的维护、检修和调节仪器。
7.1.1.3 每天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检查,当累积漂移超过规定指标时,则应调整仪器。
7.1.1.4 如果因排放源故障或供电造成调试中断,在排放源或供电恢复后,重新开始运行调试,累计运行调试时间不少于168小时。
7.1.1.5 如果因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故障造成调试中断,在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168小时的运行调试。
7.1.1.6 编制调试期间的零点和量程漂移测试报告。
7.1.2 检测
7.1.2.1 仪器正常运行168小时后进行检测。检测期间不一定紧接在调试期间之后。检测期间不少于168小时。
7.1.2.2 检测期间除检测仪器零点和量程校准的时间外,不允许计划外的维护、检修和调节仪器。
7.1.2.3 可设定任一时间(时间间隔为24小时),由连续排放监测系统自动调节零点和校准量程值。
7.1.2.4 如果因排放源故障或供电造成测试中断,在排放源或供电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检测,累计检测时间不少于168小时。
7.1.2.5 如果因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故障造成检测中断,在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检测,累计检测时间不少于168小时。
7.1.2.6 进行相关校准和校验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厂方应根据校准工作的要求调整工况或净化设备的运行参数,在测试期间保持相对稳定。
7.1.3 复检
7.1.3.1 在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技术指标检测合格后,仪器连续运行90天以后,开始复检。复检期间不少于24小时。
7.1.3.2 与7.1.2.2、7.1.2.3、7.1.2.6条相同。
7.1.3.3 如果因排放源故障或供电造成测试中断,在排放源或供电恢复后,重新开始24小时的复检。
7.1.3.4 如果因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故障造成测试中断,在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24小时的复检。
7.1.4 验收检测
7.1.4.1 在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技术指标复检合格后,开始对在连续排放监测系统进行验收检测。
7.1.4.2 与7.1.2.2、7.1.2.3、7.1.2.6条相同。
7.1.4.3 如果因排放源故障或供电造成测试中断,在排放源或供电恢复后,重新开始验收检测。
7.1.4.4 如果因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故障造成测试中断,在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验收监测。
7.1.5 校验检测
7.1.5.1在系统通过验收投入正常运行后,每6个月进行一次校验。
7.1.5.2 与7.1.2.2、7.1.2.3、7.1.2.6条相同。
7.1.5.3 如果因排放源故障或供电造成测试中断,在排放源或供电恢复后,重新开始24小时的复检。
7.1.5.4 如果因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故障造成测试中断,在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24小时的复检。 在调试、检测和复检、验收和校验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期间做好测试记录和调整、维护记录,如重新对光、清洁学光镜头、更换滤料、量程校正液、蒸馏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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