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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线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设备)是排污单位掌握污染物排放和上报排污数据的重要设备,也是各级环保局进行环境监督管理和排污收费的关键技术装备。为了加强监测设备的安装和日常维护工作,保证监测设备的长期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现代化监测手段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各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是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对监测设备的安装及后期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销售厂商,省环保局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负责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技术工作。
第四条 监测设备属于污染防治设施。污染源企业必须统筹安排仪器设备的经费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购置安装仪器设备。
第五条 本办法引入市场经济机制,选择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采用委托运营模式进行科学管理,实现监测设备运行和维护的专业化、集中化和市场化。
第六条 运营公司应当统筹安排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所需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以及相应的资金。
第二章 职责义务
第七条 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一、广东省环保局
1、全面组织、谐调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发布监测设备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2、审核排污数据报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排污单位收取排污费和执行超标罚款。
3、对弄虚作假的运营公司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运营资格。
4、计划、审核运行维护补贴经费额度,并按期拨付运行维护补贴费用。
二、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1、为排污企业提供在线监测仪器的各种信息,建立仪器准入制度,提供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仪器供应商名录,为排污企业搭建供需平台,以协助企业选择到性价比优良的仪器及设备。
2、依据污染源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对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技术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并网运行。
3、负责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现场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QA/QC),对监测实时数据进行有效性分析。收集、统计、分析整理实时监测数据。
4、对监测设备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责成运营服务公司或污染源排放单位排除隐患,责令停止违章行为,并提交书面报告备案。当出现突发性故障时,及时分析原因并通报运营服务公司或污染源排放单位,限期排除故障。
5、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抽检和现场核查对比测试,出具检测报告并根据检测结果判定运营公司的数据准确率;对在线监测体系进行成效审核。
6、负责本省污染源监测网的日常使用与管理以及相关技术问题的协调。
7、建立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严格遵守值班制度,认真负责做好值班日志。定期分析统计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上传数据的有效率上报审。
8、建立污染源排污监测档案,设立专人员负责数据统计归档;未经审核、批准的数据不得私自外传;值班所涉及到数据报表须经主任审核,方可发上报。
9、负责监督运营公司的服务质量。监督运营服务公司运行维护、保养技术服务工作质量,要求每季度上报一次运行维护、保养技术服务工作记录等情况汇总表,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形成纪要文本提交备案。
10、根据合同向运营公司拨付技术服务费用;
三、广东省环境信息中心
1、负责组织开发和维护控制中心管理平台软件,负责维护数据传输网络。
2、制定在线监测设备接口标准,负责信息管理、数据通讯网络建设以及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
3、参与系统验收。
四、广东省环境监察总队
1、负责省控重点污染企业基础信息的管理与更新,督促省控重点污染企业按要求建设现场监测点。
2、负责现场监测点运行过程中的现场监督,协调解决现场监测点设备安装、调试、运行过程出现的管理问题。
3、利用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对本省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通讯故障、数据异常、排放浓度超标等)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处理;对排污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4、排放污染物总量的有效数据以污染源连续监测系统数据中心的数据为准。对监测数据存在异议的,在接到通知的十五天内,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仲裁要求,逾期不予受理。
5、进行在线监测系统现场督检,组织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分析原因,下达整治措施,并根据相关环保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条 排污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一、必须按照规定安装监测设备,并严格执行环保局有关监测设备管理规定,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遵循如下原则:
1、监测指标:
废水污染源:废水排放量、COD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废气污染源:烟气排放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视频监控
2、所选监测仪器必须是经国家环保总局认可,并具有相应认可证书(该项可参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仪器制造厂家名录)。
3、所选监测仪器制造厂家具有很强的技术实力和生产规模,必须持有国家技术监督局生产计量器具许可证(该项可参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仪器制造厂家名录)。
4、所选监测仪器在国内有规模性应用的成功应用的范例,在广东地区设有售后服务点(该项可参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仪器制造厂家名录)。
5、所选监测仪器的通讯接口必须满足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组网要求,提供相应的数据接口及通讯协议。
二、提供监测设备的运行条件(子站站房、供电电源、通讯线路等),将监测设备与省、市环保局联网,确保监测设备的安全,能够及时判断和处理简单异常故障。不得有故意破坏监测设备和联网通讯的行为。
三、为环保监管工作人员和运营维护商提供工作方便,办理相关人员出入场手续;
四、将监测设备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建立监测设备台帐和档案,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遵守监测设备的操作规程,接受监督检查;
五、省控重点污染源企业一经安装和验收了监测设备,任何实质性改动(拆除、闲置、维修、更换等)都必须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同意备案;
六、如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运营公司负责设备的运行维护,排污单位应与运营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支付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用。
第九条 运营公司的职责和义务
运营公司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数据捕获率直接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在运营期限内的主要任务和责任。
一、负责运营服务所需经营场地、维修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工作条件的前期投资,按照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维护要求制定运营公司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和预算,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运营公司能够正常开展运营服务工作。
二、负责提供预备设备,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先更换后修理,并按监测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准备充足的运行消耗品、设备易损件和关键零部件,随时保证供应。
三、负责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保养、故障抢修和定期更换所有运行消耗品和易损件。
四、当监测设备发生严重损坏时,负责召回修理并重新标定。
五、负责监测设备与省、市环保局联网并准确上传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向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报告。
六、负责所有监测设备的定期巡检,巡检频率视设备运行情况。
七、每天对所有运行的监测设备进行远程诊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在线监测设备连续运行;
八、按国家计量法规定,负责监测设备的定期校准及标定和监测设备的周期计量检定工作,并建立监测设备计量档案;
九、建立监测设备日常维修记录和设备运行档案;
十、负责对季节性停运的设备进行现场封存和重新启用;
十一、定期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报巡检、运营服务费支出情况。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条 排污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分别予以处罚:
一、拒报或谎报排污情况的;
二、不提供必要的条件,致使连续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不规范使用监测系统,以及由此造成监测数据与实际排污情况明显不符的;
四、监测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报告,或未经批复擅自停止运转及未采取相应的监测措施的;
五、拒绝或妨碍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六、其他违反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的行为。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运行和维护费用的来源
第十二条 省重点污染源监测设备和监测网络是进行环境监管和排污收费的重要工具。为了保证系统长期稳定运行,便于监管,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由省财政统一支出,省环保局对省监测中心站的预算进行核实和管理。
第十三条 省环境进行中心站与运营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并向运营公司支付运营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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