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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0-20 10:12:51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粤环〔2005〕106号

关于加强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各省控重点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重点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省环保局决定建设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以下简称“在线监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建设目标、方式和内容

(一)建设目标

1、建设一个涵盖全省120家省控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控和污染源信息管理系统。

2、满足环保部门对污染源长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3、实现对省控重点污染源废水及废气排放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主要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的在线监测和监控。

4、能够提供丰富、及时的污染源信息综合分析功能,实时评价企业排污情况和变化趋势,分析污染物的变化及对环境的影响,从时空多维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建设方式

我局对省控重点污染源监控系统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招标(采购)、统一调试、统一验收、统一管理。系统建设部分包括监测仪器和视频监控设备的购买安装,以及网络系统的调试、联网。其中企业负责监测仪器的购买安装;我局负责视频监控设备的购买安装,以及网络系统的调试、联网、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建设范围及指标

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包括系统平台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控终端设施建设、数据库和软件设计、相关技术规范和数据接入标准的建立、运行管理规定等方面的内容。

1、范围

将占全省排放废水中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总量50%和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总量50%的120家省控重点污染源纳入安装在线监控系统的范围。系统将考虑扩展性,预留接口,今后视情况发展和条件成熟,可将全省更多的污染源在线监控信息整合进入本系统。

2、监控项目

根据目前的技术条件和监测、监控设备状况,选择下列监测、监控项目。

水污染源:废水排放量、COD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主要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大气污染源:烟气排放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视频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实时视频和录像监控。

二、系统建设和管理

(一)现场监测点建设

现场监测点是安装在排污单位的在线监测、监控仪器以及满足仪器正常工作的设施总合,是整个系统的“数据来源”,主要由监测仪器、视频装置及各种数据采集设备组成。

现场监测点的设备分为监测设备和监控设备:在线监测设备纳入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中,由企业负责建设。企业按照省统一的技术规范进行建设,通过省环保局的验收后接入系统。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可为企业提供在线监测仪器的各种信息,建立仪器准入制度,提供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仪器供应商名录,为企业搭建供需平台,以协助企业选择到性价比优良的仪器及设备;监控设备(视频系统)由省投资建设。

现场监测点的在线监控设备经过30天运行考核后,若系统运行正常,由省验收小组按照验收规范的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运行。

目前120家省控重点污染源中已经安装在线监控系统的,由省验收小组按照验收规范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将直接纳入系统;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按要求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二)系统管理平台及联网建设

系统平台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控终端设施建设、数据库和软件设计、相关技术规范和数据接入标准的建立、运行管理规定等方面的内容由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牵头组织实施。

(三)系统管理

系统管理包括网络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系统管理选择专业化的运营公司,实行第三方运营模式。

(四)在线监测数据应用

经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核定后的监测数据将作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督管理和排污收费的依据。

三、建设进度

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工作于2005年1月启动,预计2006年12月完成。

2005年6月~12 月完成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四个城市共40个点的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联网工作。

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所有现场监测点的建设,对验收不合格的,要求排污单位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系统平台建设及所有省控重点污染源的联网。

四、组织及分工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由局领导、相关处室与直属单位领导组成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督处。各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主要技术工作由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中心承担;现场监督执法由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各级环保局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完成本项工作。

(一)省环保局

1、全面组织、协调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制定、发布监测设备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2、安排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经费。

(二)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技术牵头单位)

1、负责全省污染源监控系统的日常使用与管理以及相关技术问题的协调。

2、依据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对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技术验收。

3、负责在线监测的质量保证(QA)和质量控制(QC);对监测实时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收集、统计、分析整理实时监测数据。

4、对监测设备进行定期巡查,发现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5、监控中心建立值班制度,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审核上传数据的有效性。

6、建立污染源排污监测档案,设立专人负责数据统计归档。

7、负责委托运营商并监督运营商的服务质量。

8、为企业提供在线监测仪器的各种信息,建立仪器准入制度,提供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仪器供应商名录。

(三)省环境信息中心(技术协作单位)

1、负责系统平台和数据通讯网络的建设;组织相关技术培训。

2、制定在线监测设备数据采集及通讯的相关规则和标准。

3、负责系统平台及网络的日常维护。

4、负责信息管理、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

(四)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监督单位)

1、负责现场监测点运行过程中的现场监督,协调解决建设、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管理问题。

2、负责省控重点污染源基础信息的管理与更新,督促省控重点污染源按要求建设现场监测点。

3、利用在线监控系统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排污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各级环保部门

1、协助省局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2、共享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信息和资源。

3、参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当地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六)各省控重点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

1、必须依法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所选监测仪器必须是经国家环保总局认可,并持有生产计量器具许可证;仪器的通讯接口必须满足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组网要求,提供相应的数据接口及通讯协议。

2、提供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条件(子站站房、供电电源、通讯线路、防雷等),将在线监测设备与省、市环保局联网,确保在线监测设备的安全,能够及时判断和处理简单异常故障。不得故意破坏在线监测设备和联网通讯设施。

3、为环保监管工作人员和运营商提供工作方便。

4、将在线监测设备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建立在线监测设备台帐和档案,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遵守在线监测设备的操作规程,接受监督检查。

5、省控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控系统通过安装和验收后,任何实质性改动(拆除、闲置、维修、更换等)都必须报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同意备案,并同时抄送当地环保部门。

本文正文及附件请登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众网(http://www.gdepb.gov.cn),在首页“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

 

附件:1.广东省污染源排放废水在线监测技术规范

2.广东省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废水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检测及方法

3.广东省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检测及方法

4.120家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

5.广东省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通讯接口技术要求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源  监控  通知

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省环境信息中心。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5年10月13日印发

 

 

 


粤环〔2005〕106号(监督处)附件一.doc
粤环〔2005〕106号(监督处)附件二.doc
粤环〔2005〕106号(监督处)附件三.doc
粤环〔2005〕106号(监督处)附件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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