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网站  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English  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现在位置: 广东环境保护 -> 环境监察与执法 -> 排污费征收管理 -> 政策规章
 
 
转发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撰写时间: 2005-10-12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广东省省财政厅

        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粤财企〔2003〕144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环保局,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



现将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17号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下列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由国务院令第369号颁布,《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是该《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各级财政、环保及相关部门、所有排污者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二、我省的排污费按月、按属地收缴。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环保局核定,委托企业所在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收缴,其他排污费由排污者所在地环保局核定和收缴。



    三、排污者按环保部门所发“排污费缴费通知单”将排污费缴纳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代收专户,当天由商业银行划入国库,国库部门即按当天收入额的下述比例分别划缴:10%缴入中央国库;5%缴入省国库;85%缴入地方国库,作为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四、各级财政应参照《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或修订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各地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排污费支出管理,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报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主 题 词:转发  环保  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相关新闻
 
开发维护:
Copyright © 2008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 关于本网站 |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管理员信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