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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8日,普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停产裁定的东新印花厂法人洪君武实施司法拘留。
东新印花厂因逾期未能完成普宁市环保局下达的期限治理任务,生产废水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2004年3月22日经普宁市政府批准同意,被普宁市环保局责令停产,但该厂拒不履行停产决定。普宁市环保局对该厂多次督查、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于2004年5月28日依法向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4年6月11日普宁市人民法院对东新印花厂进行强制执行。然而,东新印花厂无视法院的停产决定,继续生产、排污。为维护法律威严,保护普宁市环境,普宁市人民法院对其法人洪君武实施司法拘留。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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