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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于2005年10月21日组织对广东省环境监察总队标准化建设达标工作进行考核验收。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局长陆新元同志担任主任委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天津、辽宁、上海、江苏、安徽、福建、山东等省、市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组成的验收委员会听取了广东省环保局实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汇报,按照国家标准和验收办法核查了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装备及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并进行了实地考核。验收委员会认为,广东省环境监察总队标准化建设各项指标经考核均达到国家一级环境监察机构验收标准,对全国省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具有借鉴和推动作用,一致同意广东省环境监察总队标准化建设通过验收。
广东省委、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环境执法工作十分重视,将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环境执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广东省环境监察总队通过标准化建设,各项基础工作得到显著加强,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健全,排污收费、现场执法工作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展开,文件档案完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得到加强,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在依法履行现场监督检查职责、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跨流域跨区域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确保环境安全,促进广东省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验收委员会希望广东省环保局继续巩固完善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成果,积极争取财政、编制、人事等部门支持,抓好环境监察总队的全面建设,高起点、高标准地推动全省各市(县、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提高全省的环境监察能力与水平。加强环境应急和环境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环境监察现代化,为全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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