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抓实干 努力做好排污费改革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 曾志权
2003年6月24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在我省抗“非典”斗争取得重大胜利,全省正在兴起积极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广东的讲话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一手抓抗击“非典”工作,一手抓经济建设的形势下召开的,会议很重要。排污费改革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措施之一;既关系到财政分配的改革,也关系到环保部门管理方式的改革。我们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我省“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的要求出发,努力做好排污费改革工作。现在离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时间已经不多了,我们要认真学习新条例,努力工作,保证排污费改革顺利进行。
下面从财政的角度谈两个问题。
一、充分认识排污费改革的重要意义,树立信心,增强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现行的排污费体制,是21年前建立的。虽然我省于1990年制定了《广东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但也过去了13年。应该说,原有的排污费管理制度对促进污染源治理,加强环保机构自身建设,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多年来,我省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每一年度都较好地完成了本级排污费收入入库、支出安排、有偿资金管理等工作任务,许多市县还按规定完成了省委托的对中央、省属单位排污费征收上缴任务。我省排污费收入逐年增长,2002年全省收入总额接近6.7亿元,约占全国的10%。排污费的管理工作也日趋规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应该看到,原有的排污费制度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经济结构、分配机制等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办法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实践来看,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必须进行改革。只有进行改革,才能发展环保事业,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㈠ 排污费改革是发展环保事业的需要
环境的污染和工业化进程是密切相关的。我省得改革开放先行之风,具有先发优势,市场机制发育较完善,经济发展较快。但工业化进程加快的同时,环境污染状况也日趋严重。多年来,虽然历届党委、政府都很重视环保工作,也采取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如加大环保投入,建立环保专项资金等重要手段加强环境建设,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由于政府财力有限,加上体制的原因,排污费收费标准偏低,收取的资金非常有限,且有很大部分资金无法投到环保治理上,一部分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一部分则由于受返还缴费企业的条件限制而没办法统筹安排用于污染源治理。比如省级排污费,每年都有几千万因不符合返还到缴费企业的条件而停留在国库。国务院颁发的新条例规定,今后排污费要作为环保专项资金管理,不再搞“返还”,一是使排污费收入真正成为污染治理资金的一个来源,为污染防治提供经费保障;二是提高了环保部门的执法形象,消除了“环保部门靠吃排污费”的误解;三是有效地维护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执法权威。新条例规定了财政和环保部门在排污费征收和环保专项资金支出上的管理和监督权,对排污者交纳排污费和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者的违规行为可以依据职权进行处理;四是对财政、环保等政府部门在规范执法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了政府工作人员在排污费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包括征收种类、征收标准、核定收费公告、减免办法、工作要求等方面都作了新的规定。这些,都将有利于环保事业的发展。
㈡ 排污费改革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需要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公共财政框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公共财政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政府收支活动模式或财政运行机制。公共财政是国家以社会和经济管理者的身份参与社会分配,并将收入用于政府的公共支出,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其中环境保护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我们过去允许在排污费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主要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一种过渡性措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方式是必须改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逐步从竞争性、经营性领域中退出,而集中解决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问题,比如像生态环境的改善,区域性污染的整治,重点污染源的监控和防治,城市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环保科研和清洁生产示范等,都是要政府进行投资、管理、协调的事业。排污费改革,就是使政府资金合理、有效地运用在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上。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要全部列入环保专项资金管理,不得用于其它方面。这符合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实行财政综合预算,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
㈢ 排污费改革是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污染源治理的需要
政府征收排污费,是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以经济手段管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排污费的征收,只有具有足够的力度,才能真正起到促使排污者实行清洁生产,自觉治理和减少污染,达标排放的目的。原有的排污费征收办法,一是征收范围偏窄,对象主要是企业和事业单位,大量的个体工商业户实际上没有作为排污费征收对象,使污染排放得不到有力的控制;二是排污费的征收标准较低,而且只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造成企业缴纳的排污费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种轻微惩罚性的措施,远远达不到用经济手段控制环境污染的目的,导致有些排污者用少量的费用购买到排污权,反而更加没有顾忌地排放污染物。因此,这次排污费改革把加大征收力度作为一项内容,一方面把排污费与超标准排污费统一起来,规定了“排污即缴费”的原则,而不是超过排放标准才缴费,提高了收费标准,另一方面把排污费征收对象明确规定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就是任何排污者都必须承担缴纳排污费的义务。应该说,这次改革就是要使排污费真正起到促使污染者积极进行污染防治,达到用经济手段促进污染源治理的要求。
二、真抓实干,扎扎实实地做好排污费改革工作
这次排污费改革,对财政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排污费是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是一项专项收入,又是一项专项支出。我们要求全省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改革,求真务实,不折不扣做好改革工作。
㈠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条例及配套文件的精神。《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将于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去年,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就排污费改革工作,专门在广州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区的座谈会。这次会议发给大家的小册子是一个文件汇编,里面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有关配套文件都列进去了。请各地财政部门认真学习领会。打铁需先自身硬,只有我们自己先学习好有关政策,才能做好工作。这次参会的是地级以上市财政、环保部门的同志,大家回去后要抓紧向下传达贯彻,逐级组织好学习培训。
㈡ 积极宣传新《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作为一项改革,牵涉到全社会从事生产、流通及各行各业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是一项牵涉面很广的政策,要让群众知法、守法,要让执法部门懂法、模范执法;都必须进行广泛的宣传。各地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精神。这次会议我们财政科研所的同志也来了,请你们把会议的精神通过《广东财政》杂志及厅互联网进行积极的报道宣传。
㈢ 抓好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总的来说,在抓好排污费的征收管理要做到“三严格”:第一,要严格按规定抓好排污费征缴,应收尽收,杜绝人情收费、议价收费、自设帐户收费等现象。第二,要严格按预算级次收缴入库,杜绝截留中央、省级收入的现象。省已明确规定,各级国库部门必须在每一笔排污费入库时及时将其10%缴入中央库,5%缴入省库。在确定省的比例时,我们已经过慎重考虑,本来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缴纳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级环保部门核定和收缴,由于这部分排污费在我省占有很大比重,如按此规定实行,就意味着不仅原来作为省级收入的省属电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要进省库,而且所有市、县(区)属的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缴纳的二氧化硫排污费也要进省库,据了解,不少兄弟省份也是按此分成的。考虑到电厂所在地政府“两控”任务较重,为增强地方政府对二氧化硫污染的治理调控能力,也为了避免对同一企业的排污费征收出现多重体制的情况,所以对所有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缴纳的二氧化硫排污费实行由省核定、委托企业所在地征缴的方式收缴,分成入库比例与其他排污费相同。所以说,省充分考虑了地方的困难和利益的,各地征缴入库一定要严格按省的规定执行。第三,要严格按权限、按规定审批排污费减免,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排污费减免办法》,对各级减免权限已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在排污费减免审批程序上不能违反规定。
㈣抓好排污费的支出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规定对排污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列入环保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这个规定,对过去的排污费使用方向是一个重大的改革。请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这个要求,将所有的排污费收入列入环保专项资金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在已经转发的收缴管理办法的文件中要求各地按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制定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排污费支出的范围按国务院规定的四个方面,不能自定一套。在安排环保治理项目时,财政部门要主动与环保部门配合,根据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共同研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按程序审批项目,在资金拨付、项目实施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环抱局报告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㈤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条例和配套办法的规定,保障环保部门必要的工作经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将过去那条“以费养人”的路子完全堵死了,而且对广东等东部地区省份明确规定必须在2003年一步到位。从2003年起,我省各级环保机构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再从排污费中列支。各市、县一定要坚决执行这一规定。排污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是政府行使的一项行政管理职能,是“污染者付费”的社会责任的体现,环保部门行使管理职能收取的排污费,应该用到污染治理上,决不能再拿来作为部门自己的经费开支。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我们一些市、县环保部门的经费仍有部分甚至全部要靠排污费来安排,有些市、县财政已经习惯了把排污费收入直接返还给环保局作经费使用。今后必须坚决纠正。排污费从收到支只有一条路,那就是入国库——作为环保专项资金——用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指定范围的用途,也就是全部用于污染治理。如果还用作环保局的经费,那就是挪用,就是违规。请各市县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这一规定。财政安排预算应把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与环保部门自身的经费分开,不能再把排污费收入作为自身经费的来源。严格按照《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办理,结合编制部门预算工作,在财政预算中确保环保部门的工作经费安排。
㈥做好新旧体制的交替工作。今天离新条例实施就剩下一周时间,请大家抓紧做好上半年排污费征缴入库工作,我们已发了文件,要求7月1日以前把属于原体制规定的收入清缴入库,并且要把以前应缴未缴到省的收入清缴入省库。7月1日以后,要按规定的比例缴库。因为7月1日起的收入就要按照新的规定分别缴库,各市财政要做好这个工作。另外,个别地区因各种原因欠缴的省级收入也要在此之前清缴到省,省将对截留的资金进行清理。
同志们,排污费改革是国务院决定的重要事项,我们希望各地财政部门主动与环保部门加强配合,做好本职工作,按国务院规定的时间顺利实施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管好用好排污费,使我省的环保事业得到更大的发展,为实现胡总书记提出的“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的要求,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