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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及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申请和审批
撰写时间: 2005-10-09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一、工作依据

省级排污费补助资金及贷款基金申请和审批的工作依据为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国家环保局《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省环境保护局、省财政厅《广东省省级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

规划财务处负责省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申请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省环境保护监理所负责省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申请的初审。

三、适用范围 

本程序适用于本省省级环境保护治理补助资金、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及其贷款基金豁免的申请审批。

四、环境保护治理补助资金申请审批程序 

企业填写《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申请表》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代征地环保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省环境保护监理所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申请表》提出初审意见。

规划财务处根据初审意见对《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申请表》进行审核并报财政厅审批。

省财政厅审批核准后,由省财政厅拨款到企业主管部门所在地的财政局并由其拨付给企业主管部门将治理补助资金拨到申请单位。

五、贷款基金申请审批程序 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填写《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申请表》,提供经论证切实可行的治理污染方案,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作出还贷担保,由代征地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环境保护监理所。

省环境保护监理所对企业《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申请表》及附件进行初审后报局规划财务处。

规划财务处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核准。

财政部门同意批准贷款,并由省粤财公司与申请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后予以拨款。

六、贷款基金豁免申请审批程序 

企业提供贷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豁免条件的有关资料,填写《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本金豁免申请表》,并经主管部门同意,由代征地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环境保护监理所。

省环境保护监理所对企业报送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报规划财务处。

规划财务处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核准。

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申请单位正式与省粤财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七、标准文书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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