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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撰写时间: 2005-10-14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实施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广东省清洁生产联合行动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广东省辖区内开展清洁生产活动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四条  省经贸委、科技厅、环保局联合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工作,负责清洁生产企业的最终裁定和对外公告;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协助三部门做好验收技术工作;各市经贸、科技、环保部门负责对申报清洁生产企业资料进行初审并参与验收工作。
  第五条  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实行“企业申请、地级以上市初审、省联合审定和对外公告”程序。

  第二章  清洁生产企业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进行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和省公布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推行能源和原材料的节约与综合利用,措施得力、技术先进、效益明显;
  3、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
  (三)根据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报告。
  (四)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
  (五)组织全员参加清洁生产培训。
  (六)建立清洁生产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七条  申请进行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的清洁生产试点企业需填报《广东省清洁生产验收申请表》(附后),连同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报告报市经贸局。报告内容包括:策划与组织、预评估、评估、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企业申报资料经市经贸、科技、环保部门初审通过后,由市经贸局(经委)一式三份上报省经贸委。不属试点范围的企业,符合第二章规定基本条件的,可按此程序申请验收。
  第八条  省经贸委、科技厅、环保局组织技术依托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接到各市上报企业申请验收资料后,首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依托单位,对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技术、经济、环境、管理等指标是否已达到要求进行审查,并确定上报资料是否合格。然后,验收工作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定,通过“听、问、看、查”:听取企业清洁生产领导小组汇报,询问车间及工作人员对清洁生产的了解及开展工作情况,看企业生产现场、计量器具、工艺流程、安全文明生产,查企业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等情况,通过验收工作小组现场审核,确定企业是否合格。
  第九条  通过省经贸、科技、环保三部门联合审定的清洁生产企业,在三部门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则联合发文公布,授予《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在有关媒体进行宣传。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十条  对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优先推荐申请国家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并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对高费清洁生产技改项目优先推荐在省技改项目中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传统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攻关和示范建设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并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省环保局根据粤财企[2001]208号文件精神,优先安排银行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环保设备(产品),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所得税、增值税减免。
  第十四条  对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由省三部门联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经贸、科技、环保三部门将加强对验收合格清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企业需接受各级有关部门组织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撤消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企业有超标排放、使用淘汰设备等违法行为,立即撤消其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引用的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如有修改,按修改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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