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依据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程序》(环发[2004]173号)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是省级环保局预审、国家环保局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
1、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的审批
2、省环保局:负责受理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单位提出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申请,组织专家或委托县级以上环保局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提出预审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由科技处负责具体事务。
三、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3、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4、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4、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5、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或运营单位与专门检测机构签定有技术合作协议承担运营单位的检测任务的,可视为具有实验室条件);
6、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7、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8、申请增项和升级的单位,应提交上一年度县级(或地、市)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
9、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1独立装订,电子版一份和文本文件一式四份;材料2-9按顺序装订成册,各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封面写明“XX公司申报XX专业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附件材料”,封二页为附件材料目录,一式二份。
五、预审程序
省环保局科技处在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包括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提出书面预审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批后报国家环保总局。
1、预审内容:运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主要技术人员专业资格、操作人员培训证明、监测试验能力、规范化管理制度、所提交运营业绩设施现场核查等。
2、现场核查内容:
(1)申请单位现场:①申请单位工作场所;②所提交证明材料原件核查。
(2)运营设施现场:①运营合同;②各项运营管理制度;③实验室装备和监测能力; ④日常运行状况纪录,包括:设施运营状况纪录,日常监测记录,设备维护保养纪录,物耗(点、药品等)使用记录,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产生废物(污泥、飞灰等)处置记录等; ⑤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 ⑥设施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意见及环境监测单位监测数据原件;⑦委托方意见。
六、标准文书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程序》、《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请书》等可以在国家环保总局(www.zhb.gov.cn)、省环保局(www.gdepb.gov.cn)、省环保产业协会(www.gdepi.con.cn)网站上查阅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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