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核设施乏燃料转移运输的安全,规范监督管理、监测和应急工作,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法律依据
核设施乏燃料运输工作程序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放射环境管理办法》,《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标准《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局核管处:对乏燃料运输提出审查意见;负责乏燃料运输广东省境内全程辐射环境监督管理;
省核管办:负责乏燃料运输期间核事故应急工作;
三、办理范围
广东省境内民用核设施乏燃料运输和过境广东省境内的乏燃料运输活动。
四、受理条件
凡符合办理范围的乏燃料运输活动的单位须在启运前20日向省环保局报送以下文件:
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乏燃料环评文件的批复文件(初次提供)
2.国家核安全局关于乏燃料运输设计批准书(初次提供)
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放射性物质运输核安全许可证(包括货包设计批准及装运批准书)(初次提供)
4.乏燃料容器运输实施方案
5.乏燃料运输日程计划表
6.乏燃料运输环境影响报告书(初次提供)
7.乏燃料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8.国家原子能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许可证》(初次提供)
9.国防科工委关于同意乏燃料转移的文件
10.公安部乏燃料运输准运证(初次提供)
上述文件材料有效期满,承运单位应及时向相关单位申请。当方案或计划有变化时,承运单位要及时报送最新材料。
五、工作程序
1.在乏燃料启运前,承运单位应向省环保局报送受理条件中的相关文件。
2.承运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实施管辖区域内(包括装货物)的全程监视性监测。
3.承运单位应建立与省核管办的通讯联系。
4.省核管办在乏燃料启运期间,按照核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应急响应,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及时通知全省各核应急组织按其职能任务做好核应急准备,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核应急工作:
(1)落实各应急小组值班员、电话、传真;
(2)进行应急通讯演习;
(3)通知省核应急气象小组向省核管办及承运单位提供运输期间每日天气预报;
(4)通知广州军区军训和兵种部做好防化洗消工作准备;
(5)通知省核应急公安小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6)及时将乏燃料运输情况通报国家核应急办、国家环保总局、省府值班室等(附通报表)。
5.乏燃料运输工作结束后,省环保局(省核管办)应及时向国家环保总局及省府报送工作总结报告。
六、乏燃料运输审查工作时限
在乏燃料运输启运前或进入广东省境内5日前,省环保局给出书面审查意见。
七、文书表格样版格式
1.广东省核管办乏燃料运输(大亚湾/岭澳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简称818项目)情况记录
2.广东省核管办818项目进展情况通报表
广东省核管办818项目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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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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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 2、传真 3、当面通报 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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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电话: 传真: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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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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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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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时间(年月日时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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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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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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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核管办818项目进展情况通报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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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单位: |
1、国家核应急办 2、省府(值班室)3、广州军区
4、省军区 5、广州市 6、清原公司 7、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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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内容:
经办人: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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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话: (24小时值班),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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