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辐射环境管理工作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环境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省环保局:负责对辐射环境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处:负责对产生辐射污染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对伴有辐射(包括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下同)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验收;审查发放排污许可证。
核应急与辐射环境管理处(简称核管处):负责核事故及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对已建伴有辐射的项目的环境影响监督检查;参与伴有辐射建设项目环评及防治污染设施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管理城市放射性废物;调查辐射环境污染事故,调解辐射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
省环境辐射研究监测中心(简称辐射中心):负责省内辐射环境监测,评价辐射环境现状;负责核事故的应急监测和辐射事故(事件)的监测;负责对伴有辐射的项目运行时的环境影响监测;负责全省城市放射性废物的收贮;参与省内辐射项目执法情况检查;参与省内环境辐射污染事故及违法案件的现场取证和调查工作;参与国家省内辐射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组织放射性环境管理的宣传、专业培训和考核。
三、受理范围
1、伴有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和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和竣工验收;
2、辐射污染事件、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伴有辐射的项目的环境影响监督和监测;
4、放射性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申领;
5、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收贮;
6、建材放射性检测及环境辐射水平调查;
7、对伴有辐射项目的投诉;
8、其它与辐射环境管理相关的事宜。
四、受理条件
1、属于受理范围内的项目;
2、必须列明受理背景有关情况、目的和要求;
4、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
5、投诉应列明投诉的对象及有关资料,投诉人及联络地址、电话等。
五、工作程序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1、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执行;
2、获准建设项目的审批意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辐射防护和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在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前报核管处和辐射中心。核管处和辐射中心对该项目运行期间的环境辐射防护及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和监测。
(二)在环境中实验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
1、在地面水和地下水中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试验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将试验放射性同位素的种类、活度、地点、时间、试验方法、对环境的可能影响和安全措施、试验人员和组织等方面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2、省环境保护局接到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30个工作日内批复。
(三)工业废渣及副产品使用、放射性污染事件、材料的回收。
1、申请“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产生的废渣及副产品的使用”、“放射性污染事件、材料的回收利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省环境保护局提交书面申请,写明欲利用物品的种类、数量、放射性比活度或表面污染程度、利用方式、环保安全措施、人员和组织等。
2、省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工业废渣及副产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GB6763-86)》,放射性污染物件材料的回收利用前必须经严格的去污处理,达到防护要求。
3、省环境保护局在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批复。
(四)伴有辐射的项目、设施和活动
凡伴有辐射的项目、设施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知如实将其辐射排污和防治污染设施向省环境保护局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接受省环境保护部门对其设施和活动的环境影响的监测和监督。
2、省环境保护局在接到伴有辐射项目、设施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报告书后60个工作日、报表后30个工作日、申报登记表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意见。
(五)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1、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需根据本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的范围,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
2、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局按照“《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办法”的要求,对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的人员、建筑和设备条件及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和评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医疗单位,必须依照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测低于放射性豁免水平的废物,不能作普通医疗废物处理。新建、扩建、改建核医学科(室),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审制度,统一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批。
3、省环境保护局收到申报单位填写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后30个工作日内签署核准意见。
(六)辐射污染事件、事故应急
辐射事故应急指除核电站(核热电厂)核事故以外的民用核设施,包括放射性物质散落在环境中或丢失事件、事故的应急。
1、报告。
(1)核管处值班人员或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关于发生辐射事故的报告,应先核对无误,然后立即报核管处负责人(或替代人)。
(2)核管处负责人(或替代人)要核实情况,并迅速了解发生事故的情况,包括发生事件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放射性物质的种类、源强、数量,目前的状况、已采取的措施等。
(3)即时对事件、事故的危险性作出评估。
(4)把了解到的初步情况、危险性评估以及拟办措施向局领导汇报、请示。
拟办措施如下:
(1)立即派人(或要求有关部门协助)前往了解情况;
(2)会同有关部门(如卫生、公安等)与事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对策;
(3)请有关部门、单位(如卫生、辐射中心、部队)派技术力量支援,协助处理;
(4)按程序向国家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2、调查处理。
(1)核管处派人前往协助调查处理。
督促事发地政府协调有关力量处理,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牵头部门,其他部门配合。如属民用核设施发生事故,或放射性物质散落区域较为确定,则封锁可能对公众造成健康影响的区域,采取措施减小或消除事故的影响。对散落的放射性物质要全部回收处理处置。如属丢失或被盗,主要由公安部门侦查。请技术专家用仪器协助查找,并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在传媒刊登启示。注意当地医院的放射性病源。
如有可能流向其他市或其他省份,当地市政府应向省人民政府请示,通知有关市或省协查。
(2)一般情况下,事故的处理除有规定的以外,均由事发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负责,向省人民政府及时报告事故的处理进展及处理结果,并抄报有关部门(省卫生、公安、环保等)。
(3)核管处就事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省环保局领导签发。
(七)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收贮
1、城市放射性废物由核管处管理、辐射中心收贮;
2、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源应用及开发矿产资源会产生放射性废物(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
3、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应与辐射中心联系收贮待处理的放射性废物(源),并向其提供详实的放射性废物资料,包括种类、数量、活度等,其中废放射源必须提供原始档案,废源应放在专用的容器中,并附上说明卡片;
4、辐射中心在收到收贮申请后,根据申请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决定是否收贮该批放射性废物,并及时将审查决定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5、对同意收贮的放射性废物,申请人应根据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缴纳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6、省环辐中心在收到收费缴讫证明后后,及时安排专门人员和运输设备到收贮单位现场办理放射性废物收贮手续,并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7、放射性废物到库后,应及时对该批废物进行处理,核对无误后立即入库,并建立废物入库档案;
8、放射性废物收贮资料及情况须报核管处备案。
(八)已建伴有辐射项目的监督管理
(1)需进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在领取放射性排污许可证、辐射项目建设运行许可证一个月内,到核管处申报登记;
(2)辐射中心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定期的环境影响监测,监测费用由运行单位按省物价部门的定价标准缴纳。监测结果应及时报告核管处;
(3)核管处按有关规定组织定期的辐射防护安全监督检查,(每年一次)结合监测结果对其辐射防护安全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及时通知运行单位;
(4)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运行单位,应责令其改进,必要时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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