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输、变电建设项目工程环评审批指引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组审批管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1)《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2)《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4)《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5)《高压架空输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GB/T7349-2002)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
(7)《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省环保局负责统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
核管处:负责受理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提出审批意见。
局重大建设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环保审批。
四、项目分类
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
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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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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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及电力供应 |
500kV及以上;
500kV及以下,敏感区 |
500kV以下,非敏感区;
直流输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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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套输、变电工程 |
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项(或专章) |
注:摘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五、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六、审批权限
国家环保总局: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广东省环保局:小于330kV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对国家、省审批的项目提出环评初审意见,并负责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环评文件的报批程序
建设单位指定人员到审批机关报送环评文件,所需材料:
1、项目环评报告文件:环评报告书10本;报告表2本;
2、建设单位的送审函2份,送审函同时抄送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3、地级以上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
八、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程序
申请受理:省环保局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批文件的发送。对已受理的申报,送主管处室办理。
省环保局对项目审批情况在广东环境保护网站上进行审批公示。
九、审批时限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直接报省环保局,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保局。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应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告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省环保局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予以批复,报告表30日内予以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