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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省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撰写时间: 2007-07-3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为规范我省辐射工作人员培训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及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从事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冶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其工作人员(除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外)须定期接受我局统一组织的相关法规、专业知识、安全防护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

二、我局根据受训人员的工作岗位,确定培训内容和要求,采取集中办班的方式进行,对受训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上门授课。

三、受训人员通过考核后由我局颁发培训合格证,证书加盖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辐射业务专用章,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已取得合格证的受训人员,每三年至少须接受一次复训,作为合格证延期或换发的依据。

四、我局负责对受训人员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课程、培训时间、发证日期等。

五、广东省辐射环境培训班将视培训人员报名情况定期举行。

联系电话:020-8753139387531580

传真:020-87531400

e-mail:yuqimian@gdep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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