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工作
情 况 简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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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突出重点 高质量编制“十一五”规划
——李清局长主持召开全省部分市环保局长规划座谈会
9月9日,在东莞市召开了全省部分市环保局长座谈会,会议听取了与会代表对《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我省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了通报。省环保局李清局长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王子葵副局长、陈光荣副局长、李子森总工程师、余锦和助理巡视员等同志出席了会议,部分市环保局长、省环保局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共30多人参加了会议。
《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是省重点专项规划之一,由省环保局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等单位共同参与编制。规划在全省环保规划研究的基础,编制完成初稿,几易其稿后,形成修改稿提交会议讨论。与会代表对规划给予了充分肯定,指导思想明确,思路清晰,重点突出,规划以实施绿色广东战略为主线,坚持“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的原则,根据未来五年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思路和需要重点解决的环境问题,提出六大主要任务和五项主要措施,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与会代表结合各地实际,对规划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主要有:
一、有关指导思想。规划内容包涵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两部分,建议在指导思想中增加有关生态保护方面的内容。
二、有关目标指标。未来五年我省燃料结构难以发生根本改变,应充分考虑“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7%以下,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的天数占全年比例大于90%”、“25度以上的坡地实行退耕还林”等目标的可达性,并作认真分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60%以上的中心镇要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等指标对于山区等欠发达地区要求过高,建议根据分类指导、分区控制的原则,对山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目标值作适当调整和放宽。
三、有关环境监管。为实现“珠三角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山区、粤东和粤西地区生态保持良好”的规划目标,建议强化规划环评和区域环评,有效控制区域整体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重点工业污染源由省环保局统一审批、监管;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镇级环保管理派出机构;开发区实行属地管理,由市级环保部门实行统一监管。
四、有关管理机制和政策。机动车污染主要来源于在用车,建议强化在用车I/M制度,加强对在用车的监督与管理,认真研究并进一步细化车辆到期报废制度;为改变“重经济轻环保”而盲目追求经济增长的现象,建议合理环保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加强与组织部门沟通和协作,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机制;通过制定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环境友好型和生态友好型工业向山区转移,避免污染转移,在加快山区经济发展的同时,避免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有关能力建设。山区等欠发达地区的环境监测、监察等技术能力较为薄弱,建议加强山区监测设备和执法装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水平,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六、有关环保工程。建议结合已有电厂及规划新建电厂,详细列出脱硫重点工程项目表,以便于实际操作;鉴于目前我省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低的情况,建议在规划中强化污水处理管网配套建设等方面的内容,改变污水处理厂成“晒太阳工程”的现状。
七、有关规划阶段性实施计划。建议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筹措,同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协作。
最后,李清局长作会议总结发言,他强调,“十一五”环保规划是今后五年我省环保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各地“十一五”环保规划的编制要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和可达性,要与未来五年当地环保工作的重点相结合,注重对重大环境问题的深入研究,结合省委、省政府加快山区、粤东、粤西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科学编制各地“十一五”环保规划,引导我省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另外,规划将根据各地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广泛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保局,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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