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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要自觉配合环保专项行动――在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06-06-02 15:57:18  文章作者:王禹民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今天由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06年全国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非常重要,这是以实际行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刚才,环保总局周生贤局长对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作了具体安排,国务院五个部门的领导对专项行动提出了意见和要求,电监会完全赞同。环保专项行动是从2003年开始的,电力监管机构今年是第一次参加,深感责任重大。根据会议安排,我就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企业做好2006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讲两点意见:

  一、电力监管机构要认真履行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的职责

  企业违法排污不仅破坏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阻碍资源综合利用与经济的和谐发展,而且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2003年以来,环保总局等部门联合开展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取缔了一批污染企业,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批突出的环境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资源和环境仍然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就电力工业而言,2005年全国发电装机容量增加了6700万千瓦,是建国以来增长速度最快的一年,其中火电增长5465万千瓦,占增加总容量的82.78%。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发电装机达到了50841万千瓦,同比增长14.9%,装机总量居世界第二位。2005年全社会电量消费达到2468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3.45%。2005年初步统计火电二氧化硫的排放量达到1400万吨,占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的54.9%。“十一五”期间,中央提出二氧化硫排放量要在“十五”基础上削减10%,任务十分艰巨。要完成这个目标,需要全社会特别是电力企业的共同努力。

  电监会是2003年新成立的机构,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其中协同环保部门对电力行业执行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是电监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行业监管机构,首次参加环保专项行动,应当根据行业监管的特点,认真履行职责,在环保专项行动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一,监督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企业停止供电。由于电能是大多数企业生产的必要条件,因此中断或限制违法排污企业用电可以直接控制这些企业的生产。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地方的部分供电企业未严格执行政府的停、限电规定,致使环保不达标的排污企业仍然运行,污染了当地的环境,危害了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电力监管的职能,发挥行业特点,对电力企业执行政府或有关部门确定的违法违规企业实施限电、断电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协同环保部门开展对发电企业排污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于在电力行业中同样存在违法排污情况,如一些新投产的发电企业虽然安装了脱硫装置,但是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与发电机组同时投入使用;个别发电企业违法排放二氧化硫,造成酸雨污染日趋严重。因此,电力监管机构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中,应当积极配合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环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加大对火力发电企业脱硫、脱硝工作的监督力度,做好对发电企业违法排污的整治工作。同时,会同发展改革委建立环保电价的激励机制,落实环保电价政策,鼓励发电企业加大环保投入。

  第三,清理优惠电价,落实差别电价政策。钢铁、水泥、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行业在部分地区的污染问题严重,这些行业耗电量大,电费支出占其产品成本的比例较大,电价的高低对其生存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2004年,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出台了取消高耗能行业优惠电价、执行差别电价的政策,致使部分企业因成本加大而被迫关停。电力监管机构要继续会同发展改革委对电价政策的落实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二、关于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几点要求

  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企业要主动加强与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环保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换通报机制,共同努力,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第一,电力监管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监督供电企业执行政府或有关部门下达的停止供电指令,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情况进行检查;继续做好电价检查工作,监督差别电价的执行,充分发挥经济手段的调控作用。电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这次专项行动的工作。各区域电监局和城市电监办要积极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沟通联系,及时收集需要的资料和信息,监督电力企业履行国家有关规定,按职责认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第二,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次会议的要求,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向供电企业下达停、限电通知。由于供电企业与用户存在供用电合同,企业无权单方毁约停止供电,因此没有政府文件作为依据,供电企业不能直接对有关企业采取停电、断电措施,否则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请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对照国家有关政策,对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向供电企业下达停止供电、限电的通知,同时抄送电力监管机构。

  第三,电力企业要自觉配合环保专项行动,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电企业应当积极进行自查自纠,对本企业的环保设施和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对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应限期进行整改;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有关违法排污企业的停、限电通知,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对不执行政府或有关部门下达的停、限电通知或变相违规供电的供电企业,一经发现,电力监管机构将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按监察部与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同志们,加强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保护环境,是一项利国利民、泽及后世的工作。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企业要按照这次会议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好有关措施,积极配合工作,加大整治力度,为实现经济的快速和可持续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条件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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