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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制度创新 十大罚则突破”——别涛解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撰写时间: 2008-06-25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为更好更全面地了解掌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做好水污染防治与水污染物减排管理工作,6月25日上午,省环保局举行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解析”讲座,邀请国家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进行专题讲解。讲座由省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巡视员戎明海主持,副局长王子葵、纪律组长李慎武、副巡视员周建新、省环境监察分局局长郭汉毅等领导,以及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约120人,聆听了讲解。

别涛结合个人亲身经历介绍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他以精彩的案例和生动的图片,介绍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大量污染严重的图片,让听众在触目惊心的同时更感到痛心疾首。别涛指出,“问题在水中,根子在岸上”。为有效防治水污染,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具有10个方面的创新:一、更加突出饮用水安全;二、强化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三、生态补偿机制进入法律;四、明确规定禁止超标排污;五、总量控制的运用范围扩大;六、“区域限批”手段法制化;七、公众参与有保障;八、排污许可制度进入法律;九、创设排污单位自我监测义务;十、事故应急处置规范得到加强。

别涛强调,“违法成本低”的结果就是“违法者占便宜”,这种不合理现象长期困扰着环境执法。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具有10个方面的突破:一、罚款幅度普遍提高 ;二、增加应受处罚的行为种类;三、创设了处罚方式;四、扩大了处罚对象;五、赋予环保部门更多处罚权;六、增加强制执行手段;七、减少认定违法行为的难度;八、举证责任转移;九、公益诉讼初露端倪;十、治安处罚有望适用。

别涛还就“偷排”等具体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作了详细地解释。他还希望广东法院能增设环境保护审判厅;另外环境执法人员近期能运用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加大对违法单位个人的处罚力度。

国家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讲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省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巡视员戎明海主持讲座

讲座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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