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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撰写时间: 2005-10-17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中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整车整备质量小于400kg、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ml、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的装有火花点火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试验方法及限值等同采用欧盟(EU)1997年发布的97/24/EC中的第五章附录1《由轻便摩托车产生的气体污染物的测量规范》中适用于轻便摩托车工况法的部分内容,在控制力度上达到了欧洲90年代末的水平。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并对轻便摩托车排放的污染控制装置提出耐久性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18176-2000《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2年6月14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中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整车整备质量小于400kg、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ml、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的装有火花点火式发动机的两轮或或三轮轻便摩托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7930-1999   车用无铅汽油

GB/T 5359.5-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两轮车质量

GB/T 5359.6-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三轮车质量

GB/T 4570-199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耐久性试验方法

  GB/T 5374-199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可靠性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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