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广东环境保护 > 法律和标准 > 法律法规 >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及执法解释
 
关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排污申报及排污费征收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5-07-25 08:36:29    文章来源:
 

 

 

关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排污申报及排污费征收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5〕243号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水电建设项目建设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黔环呈〔2004〕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六条规定:“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我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规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根据上述规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原则,在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单位作为直接的责任者,应当依法履行排污申报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大型建设项目不同施工单位分别承担施工任务的,应按施工单位分别申报、核定排污费。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排污收费 复函

 





 
相关新闻  
打印本稿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开发维护: Copyright © 2006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
| 关于本网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管理员信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