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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实施行政许可清理结果
撰写时间: 2005-10-16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实施行政许可清理结果

 

一、省环保局继续实施的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4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含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开发、关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2、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超过5年的审核)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验收)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

5、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证核发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7、严控废物处理许可

8、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9、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的审批

10、因教学科研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审批

11、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12、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13、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14、设立和取消核电厂和核热电厂限制发展区

二、省环保局实施的临时许可事项(2项)

1、排放含放射性物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审批

2、跨省转移放射性废物审批

三、省局下放给市、县环保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4项)

1 排污许可证

2、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

3、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

4、在城市市内建筑施工使用蒸汽炉机、锺击桩机审批

四、国家环保总局下放省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

1、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2、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审批

五、取消项目(8项)

1、车辆噪声监测机构资质认证

2、机动车排气污染复检机构资质认定

3、建设项目选址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方案

5、危险废物省内转移许可

6、核电厂改变污染物排放路线、储存方式、处理、处置 、设施

7、核电厂放射性年排放量目标管理值

8、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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