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变动目录
经过对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国务院先后于2002年11月1日、2003年2月27日和2004
年5月19日,公布了三批清理决定。
经过清理,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变动情况如下:
1.共取消环境行政审批项目,21项。
其中第一批取消7项,第二批取消5项,第三批取消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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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环境行政审批项目,(1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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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取消7项
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2、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人员注册
3、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
4、 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认可试点审批(试点结束)
5、 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审批(试点结束)
6、 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许可
7、 排污口标志牌定点审查生产许可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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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取消5项
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审查
9、 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审核
10、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发放和豁免审批
11、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单位资格审批
12、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的国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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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取消5项:
13.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审查
14.民用放射性物质运输容器设计批准
15.民用放射性物质运输装运批准
16.民用放射性物质运输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
17.民用放射性物质运输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批 |
2.共转移环境行政审批项目,5项。
其中,第一批公布转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的项目3项,第三
批公布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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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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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评审
2、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3、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
4.环评人员持证上岗证书核发
5.环保产品检测机构资质审查 |
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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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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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2.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
4.清理后,拟保留的环境审批项目,3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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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确需保留的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7项)
1.环境保护设施专门运营单位资质审查
2.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器定点企业认定
3.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核发
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5.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
6.民用核承压设备焊接和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核发
7、危险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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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继续实施的环境行政许可和审批项目(28项)
(一)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继续实施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24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含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开发、关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2、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重新审核
(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格审查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含核设施、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伴生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5、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6、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7、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查
8、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10、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11、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12、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进出口许可证核发
13.民用核设施厂址选择审批
14、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15、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核发
16、民用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审批
17、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和防治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核发
18、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19、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核发
20、民用核材料许可证核发
21、在水体进行放射性实验的批准
22.因教学科研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审批
23.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的审批
24.危险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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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行政许可类环境审批项目(4项)
1.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
2.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批准
3.在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改造方案的批准
4.民用核设施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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