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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内部审计制度
发布时间:2005-07-11 09:54:00    文章来源: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局财务工作的内部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内部审计工作由监察室(以下称审计部门)负责,规划财务处配合。在局长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局各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核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其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保证国家资财的安全、完整。审计部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局长负责,并及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建设项目等专项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如社会捐赠的资金,其他有关基金、资金,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等。


(五)对凭证、帐簿、报表的真实、正确、合法、合理性进行检查审计。


(六)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效果进行监督、评价、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七)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八)建立和保管内部审计档案。


(九)办理局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如帐户等。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如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等。


(四)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予以制止。


(五)就有关审计事项向局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材料。


第五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二)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做好准备,配合审计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五)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六)审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审计的方式。


(一)定期审计:一般每年对直属单位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财务收支活动进行一次审计。


(二)不定期审计: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或领导的指示,可临时决定对某单位进行审计。


(三)专题审计: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与财务收、支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审计。


(四)专项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单位掌握的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审计的责任和要求。


(一)被审计单位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不得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如发生类似情况,审计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审计部门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视情节提出处理、处分的建议。


(三)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部门。


(四)内部审计所需经费等,应当给予保证。


(五)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2.严格要求,廉洁自律,不得索取、收受被审计单位及人员的财物。


3.保守被审计单位的秘密。


(六)审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对审计人员不得打击报复。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直属单位主要领导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局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单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对其分工主管的经济事项管理不当,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单位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届中,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监察室负责,规划财务处配合。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处按照届中、届满、临时提请等形式,合理安排。具体按以下原则进行:


() 届中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处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意见,作为下一年度的委托建议,由监察室列入下一年度的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 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处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届满时需要审计的委托建议,由监察室列入下一年度的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 特殊情况临时提请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处或纪检等部门商监察室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七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


第八条  监察室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组成项目审计组,配备相应审计人员,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证。


 


  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  监察室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 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 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 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在审计的基础上,审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审查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问题应负的责任。


 


  审计的程序


 


第十三条  局监察室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


审计通知书应标明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审计组。


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 本人职责范围。


() 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 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 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监察室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监察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向监察室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审计的基本情况。


()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个人履行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管理职责情况。


() 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 其他有关的情况。


第十六条  监察室在审定审计报告前,可先征询人事、纪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监察室审定审计报告,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局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人事、纪检和其他有关部门。人事处应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领导干部的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的参考依据。


审计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监察室对审计结果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总体评价。


()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监察室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局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监察室要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档案。保证审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处在对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要将对领导干部的审计情况列入责任考核的内容,并同时进入其《廉政卷宗》。


 


  审计工作责任和要求


 


第十九条  监察室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监察室应当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


第二十条  监察室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人事处应按规定制定和提交审计委托建议计划,秉公、正确利用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查出、移交的问题,局有关部门应依法依纪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监察室通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工职业道德守则



热爱环保,奉献终身;


忠于职守,执法严明;


精通业务,文明勤奋;


热情服务,为民便民;


遵纪守法,廉洁公正;


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依靠群众,防治并重;


蓝天碧水,福泽子孙。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明办公公约



不迟到早退


不拖拉推诿


不为难群众


不弄虚作假


不泄密失密


不闲聊扯谈


不喧哗扰人


不乱扔乱吐


不乱堆乱放


不铺张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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