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路;必须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近几年中央和省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在环境监测、统计、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或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干扰、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标、指定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或暗示、强求管理服务对象邀请自己出国(境)考察;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参与境(内)外的赌博;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跑官要官”;
(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六)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敛钱财。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五)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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