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证行政效能投诉得到正确、及时处理,促进行政效能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省环保局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及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认真登记、迅速转办原则;
(二)及时办理、按期回复原则;
(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复原则;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五) 效能监察和群众监督相结合,解决实际问题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六)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应当保护投诉人合法权益,为投诉人保守秘密。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及相互关系
第六条 省环保局成立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下设效能投诉中心。
第七条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为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登记、摘录、分类、转办、立卷、归档等工作。
(二)根据已受理投诉的内容,确定办理部门并及时移送办理。
(三)对办理部门办理效能投诉的情况进行督办、监督、指导。
(四)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五)定期综合汇总受理和处理行政效能投诉的情况,研究、分析行政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并向局领导报告。
第八条 其他部门接到行政效能投诉,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的,本部门可以受理并处理,但需将有关情况反馈给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其他部门接到行政效能投诉,不属于或只是部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的来人、来电,应即时转介到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来函、传真、电子邮件,应移交给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第九条 监察室和有关职能部门为行政效能投诉的办理部门,负责行政效能投诉的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回复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对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转来的行政效能投诉,办理部门应按《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及时办理。
第十条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可根据投诉内容,按照部门职责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主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行政效能投诉的办理并按要求回复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协办部门应当支持协助主办部门的工作;
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当接受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是省环保局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部门,对我局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投诉受理范围
第十二条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下列对省局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行政效能投诉办理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按以下方式办理:一般性投诉,由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确定办理部门;涉及重要、复杂问题的投诉,由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提出拟办意见,由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定。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需要跟踪、掌握办理结果的,应当要求办理部门限期办理并将结果报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第十四条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移送投诉件,原则上要求通过省环保局办公自动化系统将《行政效能投诉转办单》发送给办理部门。需要报送办理结果的,应当注明报送办理结果期限。办理部门通过省环保局办公自动化系统将办理结果回复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移送投诉件,原则上采用摘转;投诉材料较多或办理部门认为需要,可以移送原件复印件。原件与办理结果一并归卷。
办理部门不按时回复的,效能投诉中心要进行督办。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办理的投诉,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或填写《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表》,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表》处理:
(一)投诉反映的问题不存在、与事实不符的;
(二)投诉反映的问题,被投诉单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作出处理的;
(三)投诉反映的问题简单,涉及人员所犯错误轻微的。
第十六条 对于调查发现的问题,经分管局领导批准,监察室可发出《效能监察告诫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对于调查发现的问题,不属于第十四条规定方式处理的,经请示分管局领导,可作以下处理:
(一)对有行政过错行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监察室应立案调查;依照《广东省环保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二)投诉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多方面原因,被投诉部门或单位无法单独解决的,投诉中心向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处理行政效能投诉的,由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责令改正,不按规定的时限处理行政效能投诉的,在效能考核时根据办公自动化系统记录的时间作为效能考核扣分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署名举报的,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应予答复。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附件:一、《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呈批表》
二、《行政效能投诉转办单》
三、《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表》
四、《效能监察告诫书》
五、《效能监察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