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加强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围绕局的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努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业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要从自身做起,从自己分管的单位和部门做起。
二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局党政领导班子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并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统一领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党风廉政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要求,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各单位、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坚持干部选拨任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选拨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第六条 局纪检监察部门是局党风廉政建设的办事机构。在局党政领导班子的指导、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局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协助制定局党风廉政建设规划,组织、指导直属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
(二)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向局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
(三)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提高其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四)坚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教育大多数,处理极少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预防和惩处并举,互为促进”的指导思想,坚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五)协助局领导抓好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树立环保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六)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七)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问题。
(八)协助局制定、完善廉政监督制约机制,并抓好落实工作。
第七条 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组成员、副局长的党风廉政情况,对主管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组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提高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完成上级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二)督促检查党组成员和行政领导抓好分管单位(部门),辖下单位书记、行政领导抓好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经常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四)领导、组织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能,旗帜鲜明地抓好案件查处工作。
第八条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对分管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二)掌握分管单位及其行政领导干部、分管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状况,提出加强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发现突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局主要领导同志报告。
(三)督促分管单位、部门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协助党组书记、局长抓好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工作。
第九条 局机关各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职领导干部及所属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所分管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直属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和主管所属单位(部门)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直属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局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领导小组负责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局每半年分析一次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并对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由直属机关党委、纪检监察、人事处联合进行,并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考核中应采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方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要记入单位(部门)和领导干部本人廉政档案,作为单位(部门)评优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领导每半年要向局和分管领导汇报一次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或违纪苗头等要及时报告,凡涉及到处级领导干部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涉及到其他人员的,原则上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调查。
第十五条 局每年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四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区分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中发现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部门)或领导干部,要视情节给予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结合我局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所管辖单位、部门或直接下属干部发生严重问题和重大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二)由于失察、失职和官僚主义等原因,造成单位重大损失,影响很坏的。
(三)对在反腐败斗争中揭露出来的问题或暴露的违纪案件,压案不办,瞒案不报,对违纪、违法人员袒护、包庇的。
(四)授意、指使下属弄虚作假,挥霍浪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党政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