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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十条行为规范
撰写时间: 2005-07-11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为规范干部职工的行政行为,促进干部职工增强公仆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要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级领导的指示,保证政令畅通,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条  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服从组织分配,热爱环保工作,献身环保事业;要认真学习业务,能独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

第三条  干部职工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贪图享受,不追求舒适,不铺张浪费,永远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第四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验收建设项目、征收排污费、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环境纠纷和污染事故等工作中,要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五条  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制度。要公平、公正、公开、优质、高效地处理各种政务和业务;热情办理各种公务,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现象。

 

第六条  禁止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法行政,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

(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三)在行政执法中,推诿、扯皮、拖拉,以权代法、以罚代法;

(四)在排污收费中,收人情费,议价费,越权收费;

(五)在环境监测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和篡改数据;

(六)在各项目审批、验收、鉴定中讲人情、讲面子、当和事佬;

(七)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以权谋私;

(八)为亲友提拔、出国()、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等。

 

第七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压价购买商品,占用车辆,报销发票;

(二)要求服务对象提供娱乐、食宿条件,增加服务对象负担;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五)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六)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七)暗示、强求管理服务对象邀请自己出境、出国;

(八)从下属单位的基建项目、贷款项目、科研项目、环保监理工程等活动中索取好处费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八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三)个人在国()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四)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中介有偿活动,私自向企业介绍环保治理工程队伍,从中拿取好处费或参与工程治理。

 

第九条  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责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或用公款买卖股票、房地产等;

(三)公费出国()旅游或者变相出国()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打高尔夫球等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六)用公款在私人住宅配备电脑或支付上网费用。

 

第十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公车私用;

(五)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六)使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奢侈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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