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网站  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English  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现在位置: 广东环境保护 -> 党建与纪检 -> 纪检监察 -> 相关文件规章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党务工作十一项制度
撰写时间: 2005-07-11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为加强直属机关党的建设,使党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经常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组织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换届选举制度


根据党章和中组部、省委组织部的规定,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按期换届选举,换届选举时,选举时间、选举形式、委员设置、委员候选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和选举结果必须分别报上级党委批准或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届选举的,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二、民主集中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 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对上级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可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 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通常情况下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


()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委员在集体讨论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委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并切实履行职责。


() 各级党组织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 各级党组织的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各级党组织的委员应支持书记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各委员要自觉维护内部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三、“三会一课”制度


各基层支部要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季度上一次党课。


 


四、“五个一”制度


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季度开一次支部大会,每半年上一次党课,每半年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每半年召开一次总结评比和民主生活会。


 


五、组织生活制度


党的组织生活,主要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和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六、民主生活会制度


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局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时间安排在48月之间,一般安排3天左右。不能按时召开的,要报上级同意。召开民主生活会要提前15日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报告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方式、群众意见综合情况。民主生活会后20日内要将会议情况(原始记录、综合报告)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职工通报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接受群众


监督。在下次民主生活会上,党组要对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和总结


。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和各基层党委、总支、支部领导成员的民主生活会,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七、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根据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每年要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根据本局情况,主要是结合“创先争优”评比或年终总结进行。通过党员自我评议、相互评议、


群众评议以及组织评议,表扬优秀党员、帮助有缺点的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八、发展党员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精神,要把接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要对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对写了入党申请书的同志,党支部要及时派人谈话;经党小组推荐、支委会研究同意,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指定一至两名党员同志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经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经支委会讨论同意,方可列为发展对象;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和短期集中培训;各单位确定的发展对象要及时书面报告直属机关党委,一般要在报告一年后才能视情正式办理入党手续;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凡没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没有经过培训的,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要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加强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九、党内监督制度


党内监督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党的组织、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党章、《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规章制度办事,揭露和纠正一切损害党的优良传统、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防止和抵制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的情况;对重大决策、


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的情况;执行党的干部人事政策,按标准和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选用干部的情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勤政廉政,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情况。党内监督的主要方法是:坚持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监督,党员、委员之间的监督,专职机关的监督,同时要以思想教育为基础,强化自我监督。党内监督的主要措施是: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谈话提醒制度;实行《纪律检查建议书》制度;实行工作通报制度;《信访通知书》制度,监督告诫制度。所有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并在政治立场、组织纪律、思想作风、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群众观点等方面接受党内监督。


 


十、党费收缴制度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员必须每月向党组织交纳一次党费。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动的部分(津贴、奖金)。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的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400)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600)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800)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1500(1500)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一般情况下,党费应由党员亲自交纳;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持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党费应交给原单位党组织;党费必须逐级上缴,并严格管理。局收缴的党费,20%上缴省直机关工委、50%上缴省委;基层党支部(总支)不留用党费。


 


十一、汇报、报告和记录检查制度


汇报:一般情况下党员每月应向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求得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发现其他党员、群众有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问题,也应及时向党组织汇报,以便于党组织掌握情况,解决问题;党员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要定期以书面、电话等形式向党组织汇报。


报告:各级党组织每半年要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执行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各直属总支、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应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


记录:为了便于检查总结工作,便于上级党委检查了解各级党组织决议、决定的正确性和贯彻执行情况,召开党的会议时应认真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中心议题、委员的发言要点、决议结论等。党小组会议也应有记录。


检查:各级党组织每半年要对下一级党组织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现典型,总结经验,纠正问题,改进工作;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也要进行检查,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相关新闻
 
开发维护:
Copyright © 2008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 关于本网站 |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管理员信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