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网站  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English  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现在位置: 广东环境保护 -> 办事指南 -> 行政许可事项
 
 
省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审批办事指南
撰写时间: 2007-08-29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由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负责环评文件审批,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
(运行)的建设项目。
广东省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15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广东省环保局201室位置示意图

咨询电话 020-87537894,020-87502932   相关咨询

1、申请人前往办理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单位即时审查材料,并告知是否受理;

3、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制作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交申请单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不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保执行情况自查报告.doc

表格名称:广东省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获取方式:网上下载(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为您服务→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事指南→文档下载)

1、建设单位试生产(运行)申请函;

2、广东省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3、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的函;

4、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保局试生产初审意见。

注:1、申请函、自查报告项目名称需与环评审批意见项目名称一致。自查报告必须
对照省局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的函逐项报告落实情况。

2、凡涉及试生产(运行)时需关停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除符合一般受理条件外,需提供已完成关停任务的证明材料。

3.变电站、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场、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申请试生产(运行)的,除符合一般受理条件外,需提供公众意见调查材料。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批复。

对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相关新闻
 
开发维护:
Copyright © 2008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 关于本网站 |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管理员信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