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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试生产(运行)申请函;
2、广东省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3、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的函;
4、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保局试生产初审意见。
注:1、申请函、自查报告项目名称需与环评审批意见项目名称一致。自查报告必须 对照省局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的函逐项报告落实情况。
2、凡涉及试生产(运行)时需关停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除符合一般受理条件外,需提供已完成关停任务的证明材料。
3.变电站、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场、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申请试生产(运行)的,除符合一般受理条件外,需提供公众意见调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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