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省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核查管理程序。
一、核查依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和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粤环〔2003〕172号)。
二、核查对象
登记所在地在我省辖区内的重污染行业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的上市企业。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三、核查权限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规定,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企业和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由省环保局提出初步核查意见,报国家环保总局核查;其它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报省环保局核查。
四、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
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五、核查程序
(一)报省环保局核查的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程序
1、企业提出核查申请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核查申请,抄送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并申报以下基本材料(一式三份):
(1)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的基本情况;
(2)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
(3)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材料;
(4)证明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是否符合核查要求(第四条)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5)拟募集资金投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意见。
2、申请受理
省环保局设立便民窗口,由便民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材料的受理和核查意见的发送。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省环保局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受理时间。
3、技术评估
省环保局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省环境技术中心组织专家会同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形成专家核查意见。自现场核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省环境技术中心提出环保核查技术评估意见,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提出环保核查初审意见。
4、核查结果公示
省环保局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环保核查技术评估意见和地级以上市环保局环保核查初审意见,形成环保核查结果,并将该结果在广东环保网上公示10天。
5、提出环保核查意见
公示期结束后,省环保局结合公示情况,对没有异议的,自公示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环保核查意见和建议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国家保护总局;对有异议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清楚后,提出环保核查意见和建议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国家环保总局。
(二)报国家环保总局核查的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程序
1、企业提出核查申请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核查申请,抄送企业(含本企业省内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并申报以下基本材料(一式四份):
(1)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的基本情况;
(2)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
(3)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材料;
(4)证明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是否符合核查要求(第四条)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5)拟募集资金投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意见。
对登记所在地在广东、且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还需将有关材料向省外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申报。
2、申请受理
省环保局设立便民窗口,由便民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材料的受理和核查初步意见的发送。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省环保局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受理时间。
3、技术评估
省环保局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省环境技术中心组织专家会同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本企业省内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形成专家核查意见。自现场核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省环境技术中心提出环保核查技术评估意见,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本企业省内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提出环保核查初审意见。
4、省环保局提出环保核查初步意见
省环保局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环保核查技术评估意见和地级以上市环保局环保核查初审意见,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对登记所在地在广东、且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其省外企业环保核查初步意见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省环保局与有关省级环保部门协调,结合本省核查情况,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和建议。
5、上报国家环保总局核定
省环保局将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的申报材料连同初步核查意见和建议一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核定后,将核定结果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