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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转移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程序
撰写时间: 2006-04-19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为了保证放射性废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规范监督管理、监测和应急工作,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法律依据

跨省转移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放射环境管理办法》,《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标准《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电离辐射及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局核管处:对跨省转移放射性废物提出审查意见。

省辐射监测中心:负责放射性运输广东省境内全程辐射环境监测管理。

三、办理范围

向广东省境内外转移或过境广东省的放射性废物转移活动。

四、受理条件

凡符合办理范围的放射性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须在转移活动启运前20日向省环保局报送以下文件:

1、要求进行放射性废物转移的函,内容包括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转移时间等;

2、对转移出境外的,需转移目的地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函;

3、对转移入境内的,需转移始发地和目的地省级环保部门的同意函;

4、对过境广东省的,需始发地和目的地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函;

5、国家环保总局同意进行放射性废物转移的函;

6、放射性废物转移实施方案;

7、放射性废物转移事故应急预案;

8、转移入我省的活动,需存贮、处置设施的环评批复件复印件

五、工作程序

1、放射性废物转移启运、中途停留、发生事故时,业主应及时向省环保局报送放射性废物转移情况。

2、放射性废物在广东省境内运输期间,我局核管处与省辐射中心加强值班工作,密切跟踪运输车辆的动态,并及时通知放射性废物转移途经的各地级市环保局作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3、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时,我局核管处及省辐射中心及时按应急方案进行处理,我局通报和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的影响,并报省委、省府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事故应急办。

4、放射性废物到达我省目的地或离开我省后及时向国家环保总局和相关的省级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六、放射性废物转移审查工作时限

放射性废物转移启运前或进入广东省境内5日前,省环保局给出书面批复意见。

七、文书表格样版格式


       1. 放射性废物转移情况记录表
  2. 放射性废物转移进展情况通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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