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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进口放射源登记备案程序
撰写时间: 2005-10-13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为加强对进出口放射源的有效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二、工作机构

省环境保护局:全省进出口放射源登记备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本省范围内进出口放射源实施登记备案的统一管理。

核应急与辐射环境管理处:具体负责对全省范围内进出口放射源的监督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辖区内进出口放射源的监督管理。

  三、登记备案条件

1、本省辖区内用户;

2、进出口单位和国内最终(初)用户单位都必须持有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须提供放射源使用期满后的处置去向文件;

3、须提供国家环保总局同意进出口放射源凭证。

4、提交相关的合同协议的复印件。

  四、登记程序

涉源单位每进出口一次/一枚放射源,应当在向国家环保总局进出口申请之前提供辐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并在购源后履行一次登记手续。

1、负责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单位在进口放射源之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放射源进出口审批单”。

2、接受(或转出)放射源涉源单位在放射源实施转移之前,应当向省环保局办理放射源转移登记单。

3、省内放射源最终用户须在放射源到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市级环保局申报登记,并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环保局。

4、接收放射源的涉源单位如在验收时发现放射源的编码、活度、物理状态与登记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转出放射源的涉源单位。

5、跨省转移放射源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时限

省环保局在收到递交的“放射源转移登记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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