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依据
省环境教育基地申报与验收的工作依据为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年-2010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评选广东省环境教育基地的通知》。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省环境教育基地的考核验收与命名。
省环保宣传教育中心负责申报省环境教育基地验收中的日常具体工作和组织协调。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
1.凡申报省环境教育基地的,必须是市级环境教育基地,由申报单位向各地级以上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2.各地级以上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环保局负责按照评估标准对环境教育基地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填写推荐表,报省环保宣传教育中心。推荐报告须附下列材料:
(1)省环境教育基地推荐表;
(2)创建省环境教育基地工作总结;
(3)有关创建省环境教育基地文件、照片等材料。
(二)考核验收
1.省环保宣传教育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省环保宣传教育中心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验收,提出考核意见。
(三)审批与命名
1.考核小组将考核意见提交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环保局联席会议审议,审定通过验收的单位名单。
2.由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环保局共同命名省环境教育基地,并颁发牌匾。
(四)复查
1.对被命名为省环境教育基地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退步,不符合条件的,所在地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改进要求,不能落实的,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报请省主管部门取消其“省环境教育基地”称号。
2.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每两年一次对辖区的省环境教育基地进行复查,省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 |